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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男子不知情买到凶宅 起诉合同无效被驳回

2014年10月21日

昆山的张先生为了儿子上学,高高兴兴买了一套价格实惠的“学区房”。可没想过户后,才得知房内曾发生凶杀案死过一人。一想到买了个“凶宅”,张先生就感到不舒服,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认为卖家隐瞒了“凶宅”事实,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请求确认买房合同无效。近日,昆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张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张先生接受了卖家赔偿5万元的调解方案。  

过户后惊悉是“凶宅”

  去年,张先生夫妇考虑到儿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在多方比较后,他们发现王姓房主的房屋比较便宜,于是他们在与房东见面后,迅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9.5万元的价格成交。随后双方也都按约履行,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就在准备搬进学区房时,张先生意外得知,就在几个月前,这套房子里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张先生一家顿时感觉太“不吉利”了,在与房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并补偿损失。

  法院驳回张先生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姓房东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合同签订的重大情况。张先生夫妻坚持主张按照合同无效处理,他们认为房东隐瞒凶杀案违反了社会习俗,违反习俗就是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此案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法官对张先生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提起上诉,在苏州中院调解下,张先生最终接受了王姓房东赔偿5万元的调解方案。

  买到“凶宅”怎么办?

  张先生买到“凶宅”却输掉了官司,不由让人觉得疑惑。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不会因发生凶案而受到影响,但按照民间习俗,“凶宅”往往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不管从买房的意愿还是房屋价值上来看都会受到影响。

  承办法官建议,遇到张先生这样情况的人,可以选择其他理由起诉,如受欺诈或重大误解起诉撤销购房合同。

  此案中,法官也曾对张先生进行法律释明,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张先生坚持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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