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零点30分,广东英德市茶园路某三层建筑发生火灾,经过20多分钟的全力扑救,大火被扑灭。该场火灾造成18人死亡,5人重伤。初步调查,起火点是一个小型KTV,系人为纵火。联想起杭州保姆纵火案,两起都是人为纵火案,都有着惨痛的人员伤亡。保姆纵火案一家最终只剩丈夫一人,而本案18条活生生的生命,一瞬间就没有了,他们的背后又有多少家庭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
KTV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消防上属于较危险的业态,危险之一在于内部的装修材料,为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内部装修中存在较多易燃材料。危险之二在于内部线路比较多,负载较大,容易因为电气原因导致火灾。当然更危险的是其消费者往往饮酒娱乐,包厢又比较密闭,一旦发生火灾,包厢内人员不易及早逃生。有媒体报道,该KTV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对人员逃生非常不利。下面,我们就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场所)消防方面的相关知识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参见建规5.4.9)
2.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按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人/ ㎡计算,其他歌舞场所应按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小于0.5人/ ㎡计算。(参见建规5.5.21)
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参见建规5.5.8)
4.建筑面积不大于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单疏散门。(参见建规5.5.15)
5.含歌舞场所的多层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参见建规5.5.13)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参见建规8.3.4)
7.歌舞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见建规8.4.1)
8.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场所,应设排烟设施。
9.建筑面积在200 ㎡及以上为灭火器严重危险级。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配置计算应乘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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