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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事指南

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1、设立基金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立基金会经过那些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刻制印章(在民政部门办理)、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质检总局代码中心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在银行直接办理)、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如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4、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陆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陆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陆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7、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8、与民政业务相关的非公募基金会申请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1)以民政部为业务主管单位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申请书;

(2)发起人和出资人的简历及情况介绍;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9、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用途,承诺该资金为本人或本单位合法财产);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10、申请划资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向民政部提出划资申请,申请书中明确以下内容:1、验资用途 2、民政部批复文号 3、金额 4、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基金会注销登记

 

1、基金会满足何种情形,可以申请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2、基金会注销经过哪些程序?

1)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基金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3、基金会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注销”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三、基金会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2 基金会变更的程序: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变更”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变更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右上角的“变更登记”,在新的页面里选择拟变更的内容,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3、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4、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注:在网上填报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 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

2)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国徽章)。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7、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初审原则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9、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基金会备案

 

1、基金会有哪些备案事项?

基金会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办事机构设立、更名、注销及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动应当备案。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2、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备案栏中的“内部办事机构设立”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页面,点击右上角的“新增办事机构备案”项,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 

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备案栏中的“内部办事机构注销”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办事机构”页面,该页面应列出已经备案的办事机构,在要做注销的机构后面点击“备案”,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10),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4、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备案栏中的“ 理事/监事变动”项,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新增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按要求完成《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编号:11)和《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卸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不必填写此表)的填报(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原件一式一份)

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五、基金会章程核准

 

1、基金会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基金会章程修改,须先在网上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核准栏中的“章程核准”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章程核准”页面,点击右上角的“新增章程核准”,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并在网上提交。

预审通过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六、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2、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由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回复,不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报民政部审批(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基金会章程。

 

3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变更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变更分支代表机构”,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由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回复,不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报民政部审批(原件一式一份)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负责人简历(加盖基金会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4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注销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分支/代表机构”页面,在相应的机构后点击“注销”,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论由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回复,不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原件一式一份)并按要求签字或盖章,报民政部审批。

经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3、基金会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同基金会年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报民政部审批: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初审原则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备注:基金会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中国民间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下载。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电话:62016049、62389018。

 

办公电话:

5138585251385871:社会团体成立、更名、注销;

5138585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更名、注销,办事机构备案;

51385854:社会团体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

51385870:分支机构住所、负责人变更,办理证书、刻制印章,会费收据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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