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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制度重大变革述评

QFII试点制度开始于2002年。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QFII制度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36号,以下称“36号文”)。QFII制度原来有额度限制,2019年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称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称“1号文”)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1]对1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称“157号文”)进行整合。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第2号)。就RQFII而言,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已被废止),正式开始RQFII在中国的试点工作。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以下称“90号文”)。

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对36号文和90号文进行整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后,36号文和90号文将废止。至此,中国金融市场对QFII和RQFII制度的整合与改革工作告一段落,本文对之予以简述。

一、QFII和RQFII两项制度得以合并

在之前的36号文和90号文下,QFII和RQFII是两项制度,具有不同的准入资格、批准流程等。《管理办法》将之合并,统一规定,所以今后无需再区分QFII与RQFII,《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实QFII与RQFII的合并已在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第2号)中已得以实现,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二、放宽准入条件

在36号文下,QFII的范围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且申请QFII资格有规模要求,如下: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管理办法》扩展了境外机构的类型,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这个机构范围与2020年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基本一致,其第一条将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在拓展境外投资者范围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取消了数量性指标要求,其第六条仅规定了如下资格条件:

1.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2. 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3. 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4. 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5. 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在36号文下,境外机构申请QFII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1.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3.投资计划书;

4.资金来源说明书;

5.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6.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9.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在90号文下,境外机构申请RQFII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2.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5.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6.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7.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在《管理办法》下,上述申请文件要求得以简化,审批时限得以缩短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通过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3. 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4. 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5.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际组织、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豁免提交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上述规定下,一方面申请材料得以大大简化,另一方面审批时限也从之前的20个工作日(QFII)和60日(RQFII)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四、扩大投资范围

在36号文和90号文下,QFII和RQFII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在《管理办法》下,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2.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3.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4.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5.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6.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7. 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9.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上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范围的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的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其控制或在同一控制下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可以看出,相较于原来的36号文和90号文,《管理办法》将投资范围扩大到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比原来的股指期货范围扩大)、商品期货、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

就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而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合格境外投资者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交易,目前在法规层面不能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注意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区别)。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合格境外投资者尚可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而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确保实需原则。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第3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五、优化托管人管理

在36号文下,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2.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3.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7.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管理办法》将托管人的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备案文件:

1. 备案报告,包括托管人基本情况、境内注册地址、 境内持续经营时间、最近 3 年开展外汇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等,并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 出承诺;

2. 境内托管部门情况,包括展业情况、技术系统情况、托管业务专职人员配备情况等;

3. 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5. 技术系统有关情况的说明;

6. 首次托管协议复印件;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托管人备案文件齐备的,中国证监会通过网站公告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名录的方式,为托管人办结备案手续。通过资格备案的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2.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3. 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另外,在36号文及90号文下,托管人有数量限制,QFII只能委托1家托管人,RQFII可以最多委托3家托管人。《管理办法》对此予以放开,不再限制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的托管人数量。这一限制其实在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第2号)中已被取消,其第三条第2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此外,《管理办法》还完善了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在此不一一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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