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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期权交易注意强行平仓风险

  证监会在昨日的微讲堂上,就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问题做了解答,并提醒个人投资者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注意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强行平仓、合约到期、行权失败、交收违约等六种风险。

  具体来看,证监会指出,期权是具有杠杆性且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也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大幅波动,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风险之一,同时,期权合约有认购、认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个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权价的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会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需注意流动性风险。

  关于强行平仓风险,证监会表示,期权交易采用类似期货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收市后会按照合约结算价向期权义务方计算收取维持保证金,如果义务方保证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就会被要求补交保证金,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且未自行平仓,就会被强行平仓。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违规持仓超限时,如果未按规定自行平仓,也可能被强行平仓。

  此外,还有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收违约风险等,其中,合约到期风险是指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当天,权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权的准备,义务方要做好被行权的准备,一旦过了到期日,即使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期权合约,如果没有行权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也不再显示已过期的合约持仓,因此,投资者需注意每个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对平仓或是否行权早做准备。

  同时,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强调,在期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市场的普遍做法。

  证监会表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避免投资者从事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不相匹配的交易,客观上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因此,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平等交易权限,而是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初期,这项制度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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