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故意杀人 (g1101050105055)
【关 键 词】刑事 故意杀人 强奸 死刑复核 明知 未成年 幼女 威吓 猥亵 性关系 犯罪动机 溺水死亡 数罪并罚 手段残忍 后果严重 从轻处罚 死刑
【学科课程】刑法总则
【知 识 点】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数罪并罚
【教学目标】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概念,掌握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情形。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死刑复核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08期(总第691期)收录
【案例信息】
【罪 名】死刑复核
【案 号】 (2013)刑三复82115582号
【公诉机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向X芳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强奸幼女未得逞后,为防止强奸罪行败露而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可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向X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因惧怕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向X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其犯罪行为给附诉原告黎x甲、罗x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对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向X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向X芳赔偿附诉原告黎x甲、罗x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审查认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黎x甲、罗x以原判量刑过轻、赔偿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向X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上诉人向X芳赔偿附诉原告黎x甲、罗x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向X芳不服一审法院重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重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被告人向X芳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向X芳在公安机关劝说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附诉原告黎x甲、罗x不服一审法院重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向X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未成年幼女而对其采用威吓、猥亵方式等方式,强迫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行为人强奸行为未能得逞,行为人恐其罪行败露而产生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将被害人推入深水中,且以石头砸击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其上述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对其所犯两罪应以数罪并罚。因行为人的上述犯罪行为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不具备从轻处罚的任何情节,故对其应判处死刑。
【法理评析】
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系一项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故对其量刑应首先考虑死刑,在具备其他较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未能得逞,为避免罪行败露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系在两个犯罪支配下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量刑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及罪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同组村民,对其系未成年的身份系明知,事实上行为人系十三周岁的幼女。行为人采用威吓、猥亵方式欲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未能得逞,后行为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产生杀人灭口的犯罪动机,随即将被害人推入煤洞深水处,以石头猛砸被害人头部,最终致被害人溺水死亡。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至于量刑,行为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无任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应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抗诉意见书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哪些情况下可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简述数罪并罚的认定及量刑原则。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X芳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X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诉原告黎x甲、罗x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向X芳、黎x甲、罗x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X芳于2009年12月20日上午,至同组村民石x家所办满月酒帮忙。当天中午,向X芳回家放牛到村寨水井喝水,见十三岁少女黎x亦在此放牛喝水,遂产生强奸黎x的念头。后黎x将牛赶往村寨附近山坡,向X芳见状,将自家牛赶回家中,前往黎x放牛方向。向X芳行至沪水地时,发现黎x准备生火,四周恰巧无人,遂捂压黎x口唇,将其强行拉至附近一废弃煤洞洞口,将黎x裤子脱光,企图强奸黎x,但因故未得逞,遂用左手食指插入黎x阴道,遭到黎x反抗。向X芳恐事情败露,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将黎x推摔入煤洞,后又入洞将黎x蹬入洞内深水中。见黎x在水中挣扎,向X芳又捡五六块石头猛砸黎x头部。在确认黎x沉入水中并已死亡后,向X芳出洞将黎x的裤子、鞋袜隐藏于洞外的草丛中。经法医鉴定,黎x为生前入水溺死,溺死前受到钝器打击头面部、捂压口唇、性侵犯并肢体多处皮肤挫擦伤等多种侵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根据被告人向X芳的供述及其指认提取的被害人黎x生前所穿的裤子和鞋袜,证人黎x甲、罗x、黎x乙、蔡x甲、蔡x乙、胡x、赵x等人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黎x甲、罗x对提取的裤子、鞋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向X芳亦供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X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x甲、罗x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5万元。
被告人向X芳辩解称,没有强奸黎x,只是用手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力赔偿。
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原审一审、重审认为,被告人向X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向X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向X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应对该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X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向X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x甲、罗x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原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X芳服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x甲、罗x以量刑过轻、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支持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重审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X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向X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x甲、罗x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向X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x甲、罗x以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向X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在公安劝说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其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向X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无任何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认为,上诉人向X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恐罪行败露,遂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向X芳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学生和邻居,仍采用威吓、猥亵方式,欲强奸被害人。在其强奸目的未得逞后,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将被害人推入煤洞中并用石头猛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根据向X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向X芳死刑立即执行正确。故上诉人向X芳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向X芳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询问时,拒不交待其犯罪事实,后虽供述了其因强奸未得逞进而杀人灭口的犯罪事实,但对其手上的新鲜创口仍拒不交待,且其在二审庭审中避重就轻,故其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提出赔偿过低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对二上诉人的合理诉求部分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向X芳奸杀被害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一定的物质损失,还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向X芳采取暴力手段企图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在未得逞后,惧怕罪行暴露而杀死被害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向X芳杀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手段残忍且情节特别恶劣,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0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向X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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