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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刑诉口诀


2020年新版刑诉口诀


01.

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  大:公、检、法

四  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02.

法、诉、辩、证、翻、鉴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0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


0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作证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05.

上下左右

近亲属的范围:

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可申请取保候审、非独立的上诉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06.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同时满足):

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即视为有必要)。

07.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的例外:

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

前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 关联法条 〗

刑诉解释第468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08.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09.

证人拒绝不出庭、强制训诫或拘留

排除拒绝不真实、鉴人拒绝就排除

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刑诉法第193条,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诉解释第78条,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0.

贪、玩、滥、舞、责、其他

监委调查的案件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滥用职权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共六类88个罪名。

❖公众号回复关键词88可查询具体罪名

11.

搜、拘、滥、私、逼

暴、虐、枉、玩、执

放、假监、脱逃

检察院自侦案件第1类: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具体包括14个罪名:

1.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除外)

4.徇私枉法罪

5.刑讯逼供罪

6.暴力取证罪

7.虐待被监管人罪

8.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9.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除外)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2.

公、机、权、大、省以上

检察院自侦案件第2类: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3.

自诉案件有三支:

亲告、轻微、公转自

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14.

亲告共有五个罪:

就是“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5.

该谁给谁

公安与检察院管辖竞合: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公检法与监察委管辖竞合: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公诉中自诉交叉:该谁给谁

自诉中公诉交叉:该谁给谁

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监察委处理。

16.

危恐无死没缺席

中院管辖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缺席审判程序

17.

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

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18.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共同管辖,先到先得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共同管辖,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可以在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19.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指定管辖中案件移送问题: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0.

哪里抓获哪里管

普遍管辖:外国人犯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管辖。


21.

两境和老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由入境地、入境后的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22/

机船 | 最先停靠地

列车 | 协议看两端

域外的中国航空器、船舶内犯罪: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由最初停靠地法院管辖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由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领域外的国际列车 :

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由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最终目的地法院管辖。

23.

打回原籍才能管

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犯罪: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24.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由入境地、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25.

漏罪首选原审地

新罪首选服刑地

漏罪:原则为原审地法院管辖。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为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犯罪,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26.

侦、检、审、书、翻、鉴

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参照鉴定人)

27.

利害关系,有前无后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回避的理由:

利害关系:刑诉解释第23、24条

有前无后:刑诉解释第25条、高检规则第35条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8.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申请排非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29.

当、法、近、辩

当、法、近、外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再审申诉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30.

一般要暂停,侦查才除外

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例外。

31.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2.

1人最多找2辩

1人只为1人辩

辩护人的人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3.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辩护人的绝对禁止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

34.

现、陪、利、外、吊执照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范围:

1.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如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仍可作为其辩护人。

35.

公、检、法、安、监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现职”范围: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

36.

两年、终身、家庭店

法官、检察官任职限制:

两年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终身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家庭店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其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

2.在其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37.

非律师辩护矮半截

非律师辩护人VS律师辩护人:

1.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

2.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

3.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

38.

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

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9.

律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

律师会见权: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40.

国公人身串毁证  信件可被截复删

通信可被截留、复制、删改的特殊情形:

看守所可对信件进行必要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41.

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

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形:

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必须听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42.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

43.

过去统统要保密,

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4.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判处无期、死刑;

4.缺席审判程序;

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5.

有理、1次、有人辩

无理、2次、自己辩

拒绝辩护:

强制型:需有理由,只能拒绝1次,拒绝后必须有人为其辩护。

普通型:无需理由,可拒绝2次,两次拒绝后只能自己辩护。

46.

三、三、八、四、七

证据需掌握的考点:

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

47.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强排情形: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2.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8.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

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排情形:

1.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4.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

5.应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7.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49.

刑讯、核对、未翻译

场外、音像、暴限胁

供述强排情形:

1.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2.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如讯问人没签名,可补正)

3.应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

5.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7.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50.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辨认笔录强排情形:

1.不是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2.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

6.违反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51.

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强排情形:见刑诉解释第85条

52.

无法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不得作定案根据。

53.

条件差异

侦查实验笔录强排情形: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定案根据。

54.

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作定案根据的情形: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

55.

常识、法规、和定律,

推定、生效、无异议

免证对象: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56.

徒刑以下、不危险;

疾病、孕乳;超期限

可以取保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57.

禁止:累、主、残、暴、严

除外:疾病、孕乳、超期限

禁止取保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情形的除外。

禁止的例外:

1.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58.

老、幼、没钱

适用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1.无力交纳保证金;

2.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59.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的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0.

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五个应当、四个可以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包含五项应当遵守的和四项可以要求他遵守的。

62.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3.

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4.

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替保:没钱又没人

监视居住的情形: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5.

处所、会见、及时到

不扰证人、不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区别取保)

3.传讯时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66.

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逮捕的情形:

▲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企图自杀、逃跑;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67.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

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监视居住的处所:

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68.

自杀、逃跑、在逃的

毁灭、伪造、串供的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决定拘留的情形: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69.

拘留24小时,送看、通知和讯问

逮捕24小时,仅限通知和讯问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拘留后24小时内,公安、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进行讯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关联法条〗 

监察法第44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70.

逮捕需要三条件:

证据、刑罚和危险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71.

疑、面、违、难、加认罚

小孩、聋哑、半疯傻

批捕前应当讯问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2.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5.嫌疑人认罪认罚;

6.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7.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8.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72.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

外地委托报、乡级县里告

拘留若已报,逮捕不再报

现行先拘后报告

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程序:

本级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两级: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拘留已报许可的,逮捕时不需再次报请许可。

▲现行犯先行拘留的,拘留后立即依上述途径报告。

73.

“危交难”找最高检

其他先批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的程序: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74.

疾病、孕乳、唯一扶

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75.

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羁押已超期

应当变更逮捕的情形:

1.一审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

2.二审期间,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76.

变更“长”决定

不变“官”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程序:

1.可能具有变更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经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案程序:

1.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77.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是他所为;

2.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决无罪;

3.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

4.继续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78.

公诉若撤回,附民调驳另

公诉若无罪,附民一并判

附民诉讼以刑诉程序为前提: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已提附民诉讼的,可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民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一并作出刑附民判决。

79.

医护交康加误工残疾辅助死亡葬

人身损害附民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民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

80.

诉前保全有风险,只能申请必须担

四八小时作裁定,半月不诉除保全

附民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

只能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案后15日内未提起附民诉讼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81.

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情形:

1.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或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82.

身份不明、阅卷、中

精神鉴定、监委送

不计入办案期间的特殊情形:

1.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

2.二审通知检察院阅卷,一个月阅卷时间不计入

3.中止审理的期间

4.对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监委(留置)移送审查起诉的,先行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83.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机立案监督的步骤:

1.要求公安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立案

4.公安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

84.

羁押只在看守所

非押可在现、住、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1.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85.

提、住、侦、现、单

询问证人的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在现场进行,也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86.

7人5物10照片

公安机关辨认的要求: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87.

7人5物10人照5物照

检察院辨认要求: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88.

公安危恐黑毒严,检院职权侵人权

监察贪贿职务犯,都有追捕在逃犯

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

公安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调查的案件范围: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及时解除。

89.

2+1+2+2+X

侦查羁押期限:

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90.

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91.

人不换、事不断

集中审理原则: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92.

独任仅限“简、速裁”

简易未必是独任,速裁必定是独任

刑诉法第183条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刑诉法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诉法第222条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93.

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

法官低3高到3-5-7;法陪统统3或7

最高专业不用陪,地方一审可以陪

二审法官3或5人,复核法官仅3人

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基层、中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至7人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94.

无过才无责

下列情形之一,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免责事由):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4.因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95.

死抗必上审委会

应提交审委会的情形:拟判处死刑或检察院抗诉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96.

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

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禁止担任陪审员的情形:

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

97.

征环药十益(甄嬛要十亿)

应当组七人合议庭的情形: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诉法、行诉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98.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

16条2-6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不在案;

3.宣告无罪,检察院无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4.检察院撤诉后,无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

5.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规定情形。

99.

非、多、大

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3.社会影响重大;

4.其他情形。

100.

2+1+3+X

一审的审理期限:

1.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案件,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101.

首选老大,不然其他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

102.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103.

新证、补侦和回避

法院决定延期审

延期审理的情形:

庭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104.

他跑、他病、耐心等

法院裁定中止审

中止审理的情形:

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2.被告人脱逃;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05.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无需再等终结审

终止审理的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4.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106.

清楚、认罪、同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107.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08.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简易转普通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不应当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109.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110.

幼聋傻影响大,共犯异议民未达

速裁程序的禁止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111.

无罪、无责、违意愿、

否认指控或其他

速裁程序的转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按本章第1节或第3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112.

裁定好比墙头草,实体程序都能搞

公检只能做决定,判决裁定法院行

判决只能书面出,生效判决要唯一

决定做出就生效,不能上诉不能抗

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1.判决只能对实体,决定只能对程序,裁定既能对实体又能对程序。

2.判决、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决定可以由公检法三机关作出。

3.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裁定、决定可以是口头形式。

4.生效的判决要求唯一,裁定、决定可以为多个。

5.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决定作出就生效,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113.

上诉灵活抗诉严

无理口头两级院

有理书面原法院

上诉VS抗诉:

▲上诉无需理由,书面口头都可以,上诉状既可以向原法院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

▲抗诉需要理由,只能用书面方式通过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114.

被上、被抗可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15.

抗、死、事证必开庭

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116.

事实证据、纠程序

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必须开庭的情形:

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117.

2+2+X

二审的审理期限:

1.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

2.死刑案件或附民案件,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118.

二审结局有三种:

维持、改判、和发回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只改不发: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可改可发: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只发不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19.

上诉抗诉走二审

不上不抗就上报

复核案件的后续路线:

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后或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期内可以上诉、抗诉,如过了上诉、抗诉期没有提起上诉、抗诉,期满将逐级报请至最高院核准(死缓报高院)。

120.

上报路上不改判

法定刑以下量刑上报过程:

任何一个上级法院皆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改判,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中院一审判死刑案件上报过程:

上级法院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改判,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121.

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

1/n不该死可改判

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结果:

没错核准: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见错就发回: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证据问题)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事实证据问题)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量刑问题)

4.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程序问题)

1/n不该死可改判:

数个死刑罪: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数个死刑犯: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的判决。

122.

死缓二审或复核,变轻容易变重难

变轻易:

高院(二审)审理或复核死缓限制减刑案件,认为死缓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变重难:

上诉不加刑:高院二审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复核不加刑:高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在核准死缓后,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23.

一、抗、事证、加重罚

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

2.依照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

3.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

124.

收钱、杀人、不干活

法院执行的刑种:死立即、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125.

徒刑监禁3月起

监狱执行的刑种:死缓、无期、有期徒刑(余刑3月以上)

126.

不足三、拘、夺政权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余刑不足五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127.

社区最闲陪你玩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种: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128.

医赔债罚没

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129.

其他、共犯、立功、孕

下列情形之一,应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3.共犯暂停,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

5.罪犯怀孕;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130.

疾病、孕乳、不自理

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131.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4.检察院有异议;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

6.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

132.

小孩犯罪456,一年以下,

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时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33.

市县、报告、守法、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134.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后的处理:

▲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135.

民间人财3年下,7年过失渎职外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的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136.

贪恐重大逃一年,死了直接收赃钱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37.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启动

检察院对公安应启动而未启动没收程序或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138.

暴力、无责、有危险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139.

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140.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

量刑建议可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定罪、量刑的特别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141.

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来

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自愿、是否正常、是否理解、是否告知、是否写明、是否真诚。经审查,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142.

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认罪认罚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43.

无能、利害、司法权

不能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

144.

贪贿只要在境外

危恐境外及时审

还要最高检核准

潜逃境外案件缺席审判的条件:

1.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

2.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需及时审判,且经最高检核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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