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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于今年九月份在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证,在我建房时邻居张某出面阻止,言称我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我认为我有土地使用证,不属于侵权,而他属于侵权,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此案法院将如何处理?

: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如果法院还没有立案,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立案,应驳回你的起诉。

?为什么?

:此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我曾咨询过别人,他们说我有土地使用证,该案属于土地侵权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根据旧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这里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是指当事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相互之间发生争议,其土地所有和使用的范围需要有关部门确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旧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其土地所有和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有关部门确定(通过其持有的证件即可确定),一方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种情况法律提供了两条救济途径:一是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看出,当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争议案件)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侵权案件)的救济途径不同,前者法院不可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者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而原来《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被删去了。这就是说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争议案件)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侵权案件)已经通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争议案件),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侵权案件)的说法已不存在。因此,法院现在对这两类案件均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

?但是,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说法院不再直接受理此类案件,法院为什么不能受理?

:这牵涉到法学理论问题。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说就是,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做;而对审判机关来说则是,只有法律规定让它做的才可以做,没有法律规定的它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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