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是国土部网站“回复汇总”中,在2012年1月4日对“农村宅基地办理农转用手续是否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回复中写道“无论是否征收,市县政府均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到底该不该缴纳,如果该缴纳那么缴纳主体是谁?是申请人?还是政府?还是宅基地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
回复:你好!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为市县政府;第二,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无论是否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均应纳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范围。(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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