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凌晨三点,你的大学室友问你为什么深夜不睡觉,而是思考与失控电车有关的道德困境。
“为了给伦理课写一篇好论文。”你回答道。
“可是为什么要写一篇好论文呢?”你的室友问道。
“为了获得一个好成绩。”
“可是为什么要在乎成绩呢?”
“为了在投资银行得到一份工作”
“可是为什么要在投资银行得到一份工作呢?”
“为了某天成为一名对冲基金经理。”
“可是为什么要成为一名对冲基金经理呢?”
“为了赚很多的钱。”
“可是为什么要赚很多的钱呢?”
“为了能够经常吃龙虾,我喜欢吃龙虾。毕竟,我是一个有感知的生物。这就是我为什么熬夜思考失控电车的原因!”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他律规定性”的一个事例——做某事是为了其它事情,再为了其它事情,再为了其它事情,如此等等。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并非目的的设定者。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念与此截然相对。当我们自律的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自身的目的,是作为目的本身。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而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了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要弄明白康德的道德哲学,我们就需要理解他所说的自由是什么。康德的推理如下: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为什么呢?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是在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以这种方式来充饥,以那种方式来解渴。只要我的行为被生物性所决定,或被社会性所规范,那它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地行动就是自律地行动,自律地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对于康德而言,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的本身来对待。这就是为什么功利主义为了总体福利而利用人是不对的。将那个大汉推落到轨道上以挡住电车,就是把他当做了工具,因而没有把他当做目的的本身加以尊重。一个开明的功力主义者(如密尔),可能会处于对次生效益的考虑——从长远来看会降低功利——而拒绝去推那个人。(比如人们将不敢站在桥上了,等等。)然后,康德会坚持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让人打消推人下桥的念头的理由,它仍然是将那个潜在的受害者当做成全他人幸福的一种工具、一个对象、一种手段。它让他活着,却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人以后在过桥时不会再三犹豫。
我作为一个自由人的尊严,并不在于我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而在于是“这一法则的设定者……并仅仅在此基础上服从于它。”当我们遵守决定命令时,我们是在遵守一项自己所选择的法则。“人类的尊严正是在于其制定普遍法则的能力,尽管条件在于:他也要遵守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则。”
“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或成就。”康德写道。它本身就是好的,而无论它是否盛行。“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熠熠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事物一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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