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暂停执业、罚款... 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5名注册会计师被罚!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了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多项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家会计所进行警告、罚没、暂停执业并责令整改的处罚。对5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警告、暂停执业1个月并责令整改等处罚。

详细如下:

01

当事人: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光明

地址:沅江市永安路9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0月24-27日,对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1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5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未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函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无形资产没有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也未对应摊销金额进行分析性复核;

(8)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9)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0)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你单位对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6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严重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

(2)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3)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4)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无在建工程实地观察的审计轨迹;

(6)未检查无形资产所有权、计价、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未复核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7)未检查本期各项借款的偿还情况,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未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未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

(8)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9)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10)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11)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12)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4、你单位对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

(2)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

(3)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4)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无在建工程实地观察的审计轨迹;

(6)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且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未检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

(7)未检查无形资产所有权、计价、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未复核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8)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9)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10)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11)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

(12)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5、你单位对湖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72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未对现金实施盘点程序;

(7)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8)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9)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10)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1)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6、你单位对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134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并拍了8张机器设备的照片外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2)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3)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4)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5)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

(6)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7)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8)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9)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4.8万元,暂停执业3个月。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审计费用的问题。责令你单位在今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严格区分审计服务与其他服务,分别签订合同,分别进行财务核算。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合计8万元缴纳至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2

当事人:胡光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号:431100050003)

地址:x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0月24-27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1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5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134号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1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5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未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函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无形资产没有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也未对应摊销金额进行分析性复核;

(8)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9)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0)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134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并拍了8张机器设备的照片外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2)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3)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4)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5)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

(6)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7)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8)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9)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1个月。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3

当事人:肖友春(注册会计师证书号:431100050004)

地址:x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0月24-27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6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72号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6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严重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

(2)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3)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4)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无在建工程实地观察的审计轨迹;

(6)未检查无形资产所有权、计价、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未复核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7)未检查本期各项借款的偿还情况,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未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未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

(8)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9)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10)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11)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12)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2、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72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未对现金实施盘点程序;

(7)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8)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9)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10)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1)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4

当事人:易志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号:431100050006)

地址:x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0月24-27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1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5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6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72号、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134号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1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45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未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函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6)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7)无形资产没有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也未对应摊销金额进行分析性复核;

(8)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9)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0)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66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严重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

(2)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3)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4)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无在建工程实地观察的审计轨迹;

(6)未检查无形资产所有权、计价、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未复核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7)未检查本期各项借款的偿还情况,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未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未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

(8)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9)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10)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11)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12)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4、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072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3)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4)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5)所有科目底稿均只有明细表,无审定表,无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相关其他审计程序;

(6)未对现金实施盘点程序;

(7)存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对存货的实际存在进行抽盘;

(8)固定资产没有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没有对应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没有收集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或者说明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9)没有复核计算相关税费是否正确;

(10)营业收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分析收入的结构及各月的波动;

(11)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5、签字并盖章的益凌会师审字〔2021〕第134号审计报告xx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审计底稿欠缺、审计证据不充分,本报告除取得了各科目明细表并核对加总,以及获取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并拍了8张机器设备的照片外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如:

(1)未实施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未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检查未达款项;

(2)存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3)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4)未选择应付款项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在必要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

(5)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截止性测试;

(6)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

(7)财务费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

(8)未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

(9)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未针对已识别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检查并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2.5个月(75天)。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5

当事人: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猴子石路288号泰龙华府4栋1101号房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9月28日-10月9日,对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单位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2021)changsha21A10010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资料,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单位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2021)changsha21A35100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期末现金未实施现金盘点等审计程序;

(2)银行未实施函证,未说明不函证理由,且未采取替代程序;

(3)固定资产、存货未留下盘点等审计轨迹;

(4)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未进行函证,未实施替代程序,部分科目有抽凭但凭证抽取量不够;

(5)实收资本增资未留下审计工作轨迹;

(6)收入、成本、费用等未做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等。

3单位xx公司2018—2020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出具的(2021)changsha21A35101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直接人工仅附工资名单(工资名单为管理人员名单)、社保记录、人员证书等,未对人员工资按照研发项目分配实施审计程序,且未对工资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测算;

(2)研发费用-直接材料投入未附审计佐证资料;

(3)研发费用-折旧与费用摊销只附了折旧明细表,未对研发费用折旧明细表测算,未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研发部门使用进行实地对检查;

(4)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付相关佐证资料,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研发费用确认佐证资料不足;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仅附专用发票明细,未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凭证检查,未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发货等实施审计程序,未对高新技术收入和非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实施审计程序。

4、单位xx公司2018—2020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出具的(2022)changsha22A42285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审计:除凭证检查外未见到其他审计程序的实施轨迹,如人员费用的归集的确认、直接材料、折旧费用的分摊等都未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佐证资料不足;

(2)被审计单位三年研发费用,你所仅抽查部分凭证,且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凭证抽查样品结果不足推至整体情况;

(3)研发收入审计:审计底稿中只有你所编制的审计表单,如:《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截止性测试表》等,无任何被审计单位资料,延伸查看2021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发现你所针对2021年的营业收入审计只抽查了1份凭证,凭证抽查样品结果不足推至整体情况,未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分析程序等审计程序,佐证资料不足。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45万元,暂停执业1.5个月(45天)。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审计费用的问题。责令你单位在今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严格区分审计服务与其他服务,分别签订合同,分别进行财务核算。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合计2.9万元缴纳至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6

当事人:李松元(注册会计师证书号:430100370006)

地址:x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9月28日-10月9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10010、(2021)changsha21A35100报告、(2021)changsha21A35101报告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10010报告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资料,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35100报告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期末现金未实施现金盘点等审计程序;

(2)银行未实施函证,未说明不函证理由,且未采取替代程序;

(3)固定资产、存货未留下盘点等审计轨迹;

(4)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未进行函证,未实施替代程序,部分科目有抽凭但凭证抽取量不够;

(5)实收资本增资未留下审计工作轨迹;

(6)收入、成本、费用等未做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等。

3、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35101报告xx公司2018—2020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直接人工仅附工资名单(工资名单为管理人员名单)、社保记录、人员证书等,未对人员工资按照研发项目分配实施审计程序,且未对工资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测算;

(2)研发费用-直接材料投入未附审计佐证资料;研发费用-折旧与费用摊销只附了折旧明细表,未对研发费用折旧明细表测算,未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研发部门使用进行实地对检查;

(3)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付相关佐证资料,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研发费用确认佐证资料不足;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仅附专用发票明细,未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凭证检查,未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发货等实施审计程序,未对高新技术收入和非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1个月。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7

当事人:张友才(注册会计师证书号:430100370004)

地址:x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9月28日-10月9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10010报告、(2021)changsha21A35100报告、(2021)changsha21A35101报告、(2022)changsha22A42285报告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10010报告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资料,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35100报告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现金未实施现金盘点等审计程序;

(2)银行未实施函证,未说明不函证理由,且未采取替代程序;

(3)固定资产、存货未留下盘点等审计轨迹;

(4)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未进行函证,未实施替代程序,部分科目有抽凭但凭证抽取量不够;

(5)实收资本增资未留下审计工作轨迹;

(6)收入、成本、费用等未做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等。

3、签字并盖章的(2021)changsha21A35101报告xx公司2018—2020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直接人工仅附工资名单(工资名单为管理人员名单)、社保记录、人员证书等,未对人员工资按照研发项目分配实施审计程序,且未对工资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测算;

(2)研发费用-直接材料投入未附审计佐证资料;研发费用-折旧与费用摊销只附了折旧明细表,未对研发费用折旧明细表测算,未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研发部门使用进行实地对检查;

(3)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付相关佐证资料,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研发费用确认佐证资料不足;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仅附专用发票明细,未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凭证检查,未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发货等实施审计程序,未对高新技术收入和非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实施审计程序。

4、签字并盖章的(2022)changsha22A42285报告xx公司2018—2020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审计:除凭证检查外未见到其他审计程序的实施轨迹,如人员费用的归集的确认、直接材料、折旧费用的分摊等都未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佐证资料不足;

(2)被审计单位三年研发费用,你所仅抽查部分凭证,且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凭证抽查样品结果不足推至整体情况;

(3)研发收入审计:审计底稿中只有你所编制的审计表单,如:《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截止性测试表》等,无任何被审计单位资料,延伸查看2021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发现你所针对2021年的营业收入审计只抽查了1份凭证,凭证抽查样品结果不足推至整体情况,未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分析程序等审计程序,佐证资料不足。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1.5个月(45天)。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02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08

当事人: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益文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佳天国际新城南栋30楼C座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2〕5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0月9-12日,对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你单位2021年度账簿,既未设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也未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账薄,且未设往来账款辅助明细账。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规定。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湘金信达会审字(2020)第6015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相关程序:被审计单位201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披露不函证的理由。未收集《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

(2)往来科目相关程序:被审计单位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程序,审计说明也没有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做账龄分析,分析长期挂账的原因。

(3)存货相关程序:未执行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执行存货减值测试程序;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4)固定资产相关程序:未执行监盘程序;被审计单位2019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折旧测算底稿实提折旧与应提折旧不一致,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差异原因。

(5)损益类科目相关程序:被审计单位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未见对收入各月波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分析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湘金信达会审字2022第027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科目相关程序:未对银行存款询证函过程保持应有的控制,未核对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未实施截止测试,未进行双向核对、保证金钩稽关系查验。

(2)应收票据科目相关程序: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及符合性测试,以检查应收票据的贴现、转让、到期及应收利息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往来科目相关程序:应收账款外销客户未执行外币折算检查;年初暂估款项未及时冲回。对应收款项均未进行坏账计提测试,未计提坏账准备,未提供不计提的依据。往来款项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程序,审计说明也没有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关注关联方往来交易,未对存在的关联方款项进行检查。

(4)存货相关程序:未对存货出入库实施截至性测试。

(5)长期资产相关程序: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无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6)短期借款相关程序:短期借款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差异未进行说明。

(7)应付票据相关程序: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差异未进行处理及说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已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五、财务会计监督类”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万元。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综上,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审计费用的问题,责令你单位在今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严格区分审计服务与其他服务,分别签订合同,分别进行财务核算,未分别签订合同并且分别核算的,将全部视为审计服务收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合计1.8万元缴纳至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64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推荐您看看《舞弊审计实务指南》由具有二十余年多行业审计实践、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特约内控课程设计专家、跨国集团审计副总裁胡顺淙老师倾情打造。作者以深入浅出的方式来介绍舞弊审计的思路与实操方法,并辅以案例解析,带领读者透视舞弊,掌握鲜为人知的舞弊审计实战技巧。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执业质量检查后续: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责令限期整改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一期) ——关于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每日一读 | 审计重难点解析(2)——审计概述、审计计划
突击审计考试重点丨熟读、必背丨倒计时10天!
有关于函证的重要规定,都在这里了!
4609 审计准则.doc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