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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在已经特定化的情况下构成金钱质押

裁判要旨

银行在发放住房贷款过程中,开发商在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并按主合同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买房人的债务提供保证金担保时,双方已经形成了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书面合意。而且,账户资金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贷款本息的扣划,没有用于保证金以外业务,也符合特定化的要件。因此,虽然保证金账户资金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但银行拥有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件,构成金钱质押。


案例索引


《献县红星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3399号】


案情简介


《红星伟业租赁站申请再审认为:(一)建行鄂尔多斯分行与正元置业公司之间的金钱质押关系不成立。1.该账户内资金与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是一一对应,一直处于转入转出的状态,账户内资金未固定化,与法律要求的封户状态不符,不具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账户资金特定化特征;2.该账户仍然在正元置业公司名下,并未移交债权人占有,仍然受控于正元置业公司。(二)根据保证金质押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由此可以看出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性质是信誉保证,法院可以对冻结的保证金进行扣划。


争议焦点


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是否构成金钱质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建行鄂尔多斯分行与正元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和《保证金质押合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为正元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伯爵公馆”商住小区项目的商品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正元置业公司在建行鄂尔多斯分行设立保证金专户(账号15×××59),并按主合同贷款金额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为买房人的债务提供保证金担保,双方已经形成了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书面合意。红星伟业租赁站以正元置业公司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资金性质一栏“保证金”与其他手写内容不是同时形成为由,进而认为账户性质不属于保证金账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特定化,要求保证金账户资金的进出必须与担保业务有关,而非资金数额的固定化。从保证金账户交易明细看,账户资金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贷款本息的扣划,没有用于保证金以外业务,符合特定化的要件。随着“伯爵公馆”商住小区项目的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保证金账户资金由于正元置业公司缴纳保证金、建行鄂尔多斯分行退还或扣划保证金,出现增加或减少的浮动是正常的。红星伟业租赁站认为账户资金未固定化,不具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账户资金特定化特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根据《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约定,未经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同意,正元置业公司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若债务人不按约定还款,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由此可见,虽然保证金账户资金所有权属于正元置业公司,但是建行鄂尔多斯分行拥有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件。红星伟业租赁站认为账户未移交债权人占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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