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美上市和港上市的内陆教育股集体重挫,多只跌幅逾30%。港股截止收盘,睿见教育暴跌39.77%,天立教育跌37.38%,宇华教育跌36.57%,新高教集团跌32.47%,中国新华教育、民生教育、中教控股跌超20%,希望教育、21世纪教育跌超10%。美股盘前,好未来一度跌10%,新东方跌8%,博实乐跌20%,朴新教育跌9%,红黄蓝跌11%。可谓“惨烈”。
(来源:wind,截取于2018-8-13)
一、禁止外资协议控制义务教育,禁止集团协议控制非营利,教育版整体暴跌
民促法现行条例于2004年4月公布并实施;今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稿”);8月10日,司法部发布送审稿。
送审稿在修订稿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微调,但是影响很大,主要变化在于严格规范了协议控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禁止外资直接或实际控制等间接方式进入义务教育,禁止集团化办学的通过协议控制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版整体暴跌。
之所以民办教育界存在协议控制的情况,是因为负面清单对于外资在教育领域的准入分类实施“限制”和“禁入”——限制外资进入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领域,禁止外资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外资采用VIE协议控制模式,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运营实体和登记股东之间签订VIE协议控制协议,实现完全控制和利润转移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外资和境内运营实体之间并未产生实际的股权关系,也就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规定。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修订稿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外资进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规定,但其措辞只是禁止“举办”,而送审稿在修订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禁止了“实际控制”等间接形式,直接封住外资进入义务教育的口子。
也就是说,新规一旦生效,当前在教育投资界被广泛应用的外资通过VIE协议控制进入义务教育的模式将被明确禁止。
而文首提及的跌幅前三名——开曼注册并港股上市的睿见教育、天立教育、宇华教育正是“踩中了雷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三家公司皆通过VIE协议控制模式涉足义务教育:
(来源:《睿见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聆讯后资料集》)
(来源:《天立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聆讯后资料集》)
(来源:《中国宇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聆讯后资料集》)
因此,这三家公司何去何从,主要取决于新规的适用范围如何,是全面限制还是新老划断?也正是因为这三家公司架构的合法性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股民用行动表达了担忧。
修订稿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了集团化办学的相关规定,而送审稿又在修订稿基础上增加了禁止集团化办学的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一改变,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在新规修订前关于民办学校的一些观点:
那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吸引力到底有多大?根据现行条例,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送审稿中,更是增加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的优待(更优惠当然更严格):
可以推测,送审稿想要整治的乱象正是,集团化办学的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享受的办学优惠政策,又实现快速增长和营利。上述那些民办教育集团版图中是否通过收购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而知。如果存在,是将这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直接从集团版图中剥离,其可行性和成本都有待进一步论证。
二、教育投资界严格监管VIE应用,其他行业还会远吗?
送审稿除了禁止协议控制在进入义务教育和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方面的应用之外,修订稿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交易披露制度,而送审稿在修订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签订协议的监管,以及对协议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审计。
可见,监管对于VIE协议控制在教育投资界的应用的态度已经逐渐明朗。
那么,其他行业对于VIE协议控制的态度呢?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简称“13号文”),就已经明确禁止了VIE架构在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中的运用,但是实践中并未整体上动摇VIE协议控制的运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是实施条例,比13号文的法律效力更高,且是送审版本,大加修改的概率较低,相信生效后对VIE协议控制应用的影响会更大。
因此,后续加强VIE协议控制监管的趋势是可以预见的,只是,存量架构该何去何从,仍存在想象空间。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18-08-10 16:15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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