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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哪些条款对纳税有影响?这两类就常惹祸!

  企业发生商务活动,离不开合同的签订,这些都属于买卖合同范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中对买卖合同是这样定义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这些条款的签订,可能都会对企业的纳税有影响。今天我们主要来说说以下两类与涉税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注意事项。



标的物名称与适用税率

  合同签订的标的物,一般与增值税销售行为范围(也就是提供服务的种类)有关,涉及到适用税目、税率的使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销售行为是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物条款的约定需要详细描述。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中标的物名称为园林绿化工程,但从合同具体条款约定的描述,则为提供对市政绿化带进行养护和修剪等服务。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这是两个不同税目和税率项目。按规定如果是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而提供养护服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该纳税人按照建筑业服务,按9%税率开具了发票,就是由于标的物名称与真正提供服务内容不符,就多缴纳3%的税款。

  仅从这个小实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标的物名称对应着税目和税率。基于签订合同不是财务部门工作内容,通常情况下,当合同执行完毕时,企业财务人员才能见到合同。即使有些单位可能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定,但是也有不少财务人也对此条款疏忽大意,导致了后续出现开具发票错用税率问题。

结算方式与纳税义务

  合同的结算方式条款更为重要,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关系紧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笔者暂以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为例,结合合同结算方式条款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的涉税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一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条款,解决了由于货物发出,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产生纳税义务的困难。可是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合同结算条款中没有约定具体收款日期或收款日期含糊不清,造成被税务机关以货物发出当天确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稽查案例很多。虽然这类纳税是时间性差异,但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和信用损失。

  因此,对于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的约定内容,应高度重视,建议充分理解和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规定,同时也要综合分析支付款项单位资金状况。因为,在合同约定的日期那天,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的,也要按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收款日,对方付款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从上面两个条款事项可知,企业的纳税事项,不能忽视对买卖合同的管理,财务人员更应提高判断其中可能产生纳税问题的能力,这样才会真正的将涉税风险前移,减少各类损失。

每日税讯 提了一个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你还遇到过哪些合同条款影响缴税的事例?分享一下吧!

作者:杨中英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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