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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船舶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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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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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舱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作为船舶主动消防的重要手段,在机舱消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正常的工作和使用可以将机舱火灾抑制或消灭在早期状态。因此,自从相关公约生效后便成为全球各备忘录地区PSC检查的重点,为了提升船舶对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功效的重视程度,并更好地协助PSC检查官开展相关检查,笔者就目前船舶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了分析总结,同时也为航运相关方提升机舱局部水雾系统的认可检验和使用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一、PSC检查结果反应的现状[1]

从近5年各主要备忘录组织或国家公布的PSC检查数据反映出,船舶消防安全缺陷导致的船舶滞留率或相关缺陷数几乎一直占据着第一位置。比如,在2018年度,巴黎备忘录国家的消防安全类缺陷占13%,排第一;东京备忘录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缺陷占比18.16%,滞留占比21%,皆排第一位;美国海岸警卫队消防安全方面的滞留占比22%,排第一位。另外澳大利亚海事2018年度因消防安全导致滞留占比16.4%,排在第二位;中国2018年度虽因消防安全缺陷而滞留的艘次占比未排到前三名,但消防安全的滞留缺陷数占比23.3%,占比排第一。

船舶消防安全中的探火和灭火系统一直是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重点,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查也不例外。IMO各大备忘录组织都发生过因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故障或未处于有效备用状态而导致船舶滞留的情况,笔者也滞留过一艘因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水泵阀被关闭以及水泵因气蚀不能出水的船舶。通过对检查历史数据的回顾以及本人参与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体会,一定数量的船舶上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从认可检验或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影响灭火功能的隐患存在。

上述情况表明,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存在的缺陷需要引起船舶管理公司、船舶及检验方的重视。同时,作为船旗国或港口国在进行监管时,只有在熟悉机舱水雾灭火系统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去发现问题,才能实施更好的管理。

二、局部水雾灭火系统介绍[2]

为便于大家对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有一个直观和全面的了解,下面以某轮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原理图为例进行总体的说明(见图1和图2)。

商船较多采用机舱局部细水雾灭火作为机舱固定灭火系统外的补充。在机舱局部高风险失火部位如主机、发电柴油机、焚烧炉、锅炉等部位布置细水雾系统;利用细水雾吸收火场热能后水微粒容易汽化、蒸发产生水蒸汽,水蒸汽膨胀后(约1,700倍)既稀释了火焰附近氧气的浓度,又阻挡了外部氧气进入火焰内部的原理,从而窒息燃烧,达到控制、抑制并扑灭火灾的防火目标。因此,机舱局部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这四种作用在水雾滴喷射到燃烧物质表面时,通常是以几种作用同时发生并实现灭火的。系统主要包括供水单元、喷嘴组单元、电磁阀组单元、检测单元、控制及报警单元和管路。

图1 某轮机舱局部水雾灭火原理图 

三、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要求[3]

SOLAS 2000 Amend/CII-2/R10.5.6提出了船舶机舱应安装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要求,之后IMO又数次进行了相应的修正,IMO和IACS针对公约、FSS Code和MSC/Circ.913通函中的相关内容相继制订了一些统一解释,这些要求和解释是作为IMO的缔约国开展监督检查和认可工作的基本依据。下面对机舱内安装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公约相关主要要求进行解读。

图2 局部水雾系统灭火装置 

图3 局部水雾系统触发测试 

1.适用船舶

(1)SOLAS 2000 Amend(包括FSS Code 2002/C 7;FSS 06 Amend/C 7/2,但适用On or after7/1/2008建造的船舶)要求对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建造时间为2002年7月1日及以后的船,并且总容积为500m3以上的机舱应安装认可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或等效的系统,目前几乎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船舶都安装的是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并规定对2002.7.1前建造的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有追溯性,在不晚于2005.10.1安装该系统来满足同样的要求。具体应满足的相关的通函、统一解释有:MSC/Circ.913,(MSC/Circ.668,as Amended by MSC/Circ.728),MSC/Circ.1082,MSC.1/Circ.1276,IACS UI SC 176,IACS UI SC 198等。

(2)在SOLAS 2012 Amend/CII2/R10.5.6则对2000 Amend的要求进行了修正,对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适用。这里的2012 AMEND和1.1中的SOLAS 2000 Amend的要求对相应新安装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有追溯性。具体应满足的相关的通函、统一解释有:MSC/Circ.1387,(MSC/Circ.1165,as Amended by MSC.1/Circ.126),MSC/Circ.1082,MSC.1/Circ.1276,IACS UI SC 176,IACS UI SC 198等。

2.保护处所(space)(MSC/Circ.1082)与保护区域(area)(MSC/Circ.1120)

保护处所(space)指用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保护的机器处所,是总容积超过500m3(含处所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保护区域(area)指必须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可以是整个保护对象(如主机,发电柴油机,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也可以是其部分(如锅炉或焚烧炉或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燃烧器部分)。应覆盖的保护区域举例(MSC.1/Circ.1387)(图3)。

(1)对于主机:柴油机的顶部区域、燃油喷射泵和涡轮增压器均应受到该系统保护。在长度、宽度及高度上都应覆盖主机两端气缸顶部间的距离、自高压油泵外表面至废气透平增压器排气出口外缘间、自高压油泵出口至柴油机气缸顶部之间、柴油机排气管路上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的隔热层区域等。但喷嘴的布置应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废气透平增压器、柴油机的进气口、发电机等不宜进水部位;

(2)对于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水雾应能覆盖住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整个燃烧装置区域,烟箱和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且未紧固的烟道隔热层区域;

(3)对于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水雾应能覆盖住整个燃烧装置的蓄油部件,如整个分油机及其进出口的接头部位,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3.适用SOLAS 2000 Amend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要求(SOLAS 2000 Amend/C II2/R.10.5.6;FSS Code2 0 0 2/C 7;MSC/Circ.913)

(1)释放要求:对有人机舱仅需满足手动释放的要求;对无人机舱应满足:1)应能手动释放和自动释放。任一单个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系统释放则由火焰加其他型式(机舱里不允许用感温型)的探头组合来共同激活。2)“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应尽可能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但当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部分探测器代替“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测器时,探测器的型式和布置应满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应要求。

(2)灭火系统的起动:该灭火系统的起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不要求关停发动机、撤离人员、关闭燃油柜的出口阀、对被保护处所进行封舱等,鼓励制造厂对布置于保护区域的电气设备进行工作条件下喷水试验,但不是强制地。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自动切断风机的空气供给,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

(3)系统仅需要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应在机舱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其中一套应布置在机舱内的保护区域外,一套应布置机舱外(如布置在舵机间)。各分区的操作控制装置可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在机舱内远离各自保护区域的位置。

(4)机舱若采用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或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商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操作限制或连锁机构)防止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影响这些系统灭火的有效性。

(5)系统启动时的报警:不论机舱是否有人值班,在每一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内,均应设有组合的视觉和听觉报警器(听觉报警应区别与其它火警)以及表明启动区域的显示。注意,该报警系统是该处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不能用来作为替代;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6)系统应保持在立即可用状态,且系统水源所在的柜子水量至少能维持系统水泵持续供给20min(指耗水量最大的保护区域)用于系统灭火,为保证水柜的水量,船舶一般通过安装低水位报警装置来保证水源供给的量;系统应装有试验水压和流量的装置。

(7)系统和元部件如水泵、阀、喷头、管子等,性能标准按照FSSC2002/C 7/2.2和FSSC 06 Amend/C 7/2的要求,测试按照appendix A of MSC/Circ.668,as Amended by MSC/Circ.728;对满足SOLAS2012Amend的系统的测试标准则按照MSC/Circ.1165(as Amended by MSC.1/Circ.1269的规定。

(8)喷头的位置应避开附近对其喷射有阻碍的物体影响;在每一个系统释放的操作点都应张贴操作说明;船舶应备有制造厂要求和提供的相关备件、维护保养和操作说明。

4.适用SOLAS 2012Amend机舱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

SOLAS 2012 Amend (SOLAS 2012 Amend/CII2/R10.5.6;MSC/Circ.1387;MSC/Circ.1165,MSC.1/Circ.1237 and MSC.1/Circ.1269,FSS 2006Amend/C 7/2.1)对“SOLAS 2000 Amend/C II2/R10.5.6,MSC/Circ.913,Appendix A of MSC/Circ.668,as Amended by MSC/Circ.728;FSS Code 2002/C 7/2.1”进行了替代,其中需要指出的是,伴随FSS 2006 Amend/C 7/2.1的生效,等效水基灭火系统的认可指南MSC/Circ.1165也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生效。SOLAS 2012 Amend对机舱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要求在前述“3”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系统的认可按照MSC/Circ.1387;

(2)系统的火情探测应在能防止误动作情况下保证系统能快速动作出水;探头探测范围与喷头出水保护区域相一致,应避免“张冠李戴”的现象发生,明确了探头的组合方式应为:火焰+火焰或火焰+感烟或其它认可的组合;组合中的一个探头触发用于激发报警,同时触发则发出喷水信号并动作;

(3)柴油发电机至少应分成两个保护区域来实施;

(4)系统的元部件按照MSC/Circ.1165(Amended by MSC.1/Circ.1269)进行试验;

(5)系统应带有进行空气吹通的接头。

四、PSC检查要点

在对船舶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首先要明确公约或规则对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是否适用本船,接着是判断该船应适用公约哪一个修正案的标准及相关指南,详细的判断前文已经交代,不再赘述。对于高于标准而配备的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提出相关缺陷,无论如何不应作为滞留船舶的缺陷。为便于检查运用,下面把机舱局部水雾系统的检查要点进行简单的概括供参考。

(1)检查船舶是否携带了该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及重要部件的产品证书(如水泵、喷头、探测器等),并核实认可证书的依据是否正确{(1)200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间建造的船及有追溯性的客船,系统应按照:SOLAS2000 Amend/C II2/R10.5.6;FSS Code 2002/C 7/2.1;FSS 06Amend/C7/2;MSC/Circ.913;MSC/Circ.668(Amended by MSC/Circ.728)等进行认可。(2)对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系统应按照:SOLAS2012Amend/CII2/R10.5.6;MSC/Circ.1387;MSC/Circ.1165(Amended by MSC.1/Circ.1237 and MSC.1/Circ.1269)}等进行认可;

(2)检查局部水雾发生装置是否处在随时备用的状态,包括电源、控制、阀件位置、水源等;

(3)检查喷头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了被保护区域应该覆盖的范围,对主机或发电柴油机而言还应判断水雾是否会直接喷射到透平压气端;

(4)检查自动释放系统的组合探头功能、报警和释放功能是否正常(对适用2012 Amend的船舶尤其要注意核实:组合中的一个探头触发用于激发报警,同时触发则发出喷水信号并动作),可通过选定的区域进行现场试验,同时也可考察主管轮机员的操作性能力;

(5)检查系统的操作装置在机舱内外的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核实是否易于到达进行操作并且不应太靠近保护区域;

(6)机舱采用固定式泡沫或气溶胶灭火系统,检查与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操作限制或连锁机构是否安装并有效;

(7)检查在机舱内、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内是否都设有组合的视觉和听觉报警器,并应有表明启动区域的显示;

(8)检查水柜的液位是否满足20min的要求(可通过核查船舶试验材料中的记录),无液位显示的水柜至少应有低液位报警装置,水柜出口阀应有保持开启的警示牌或提示措施;

(9)检查轮机员是否熟悉水雾灭火装置压力和流量测试的操作;操作点是否张贴操作说明,并核实是否知晓当分配电磁阀失效无法打开时的应急操作;

(10)检查喷头的有效保护区域是否与保护对象相匹配;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是否被障碍物阻挡而影响灭火效果;

(11)检查船舶是否备有制造厂要求和提供的相关备件、维护保养和操作说明;

(12)检查机舱柴油发电机是否至少分成两个保护区域来实施,一般是每台柴油机分开保护(适用2012Amend船舶);

(13)检查系统是否有进行空气吹通的接头(适用2012Amend船舶)。

五、对船期国、船公司或船舶的相关建议

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正常运作能将机舱内火灾发生危险性较大的几个区域的火情在早期得到控制或抑制,避免火情的发生或蔓延,同时又能兼顾船舶航行的机动性能,所以IMO在SOLAS 2000Amend提出船舶机舱、货泵舱、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等安装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关要求。

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正常运作离不开该系统的先天条件及后期的维护保养与正常使用,其中先天条件指的是系统安装试验好以后符合公约和规范的客观条件,除了系统的设计,她离不开船舶检验组织的认可、图纸审核、现场安装和营运中的检验。PSC检查中发现系统操作位置、探头的布置、水雾喷头的位置、出风口与水雾喷头的位置关系、被保护区域的有效覆盖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存在的缺陷如能在在系统安装的早期得到解决,并在营运检验期间进一步核查,将能很好的提升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系统的维护保养问题,相较机舱内的其它系统或设备,并不需要过多的关注和投入,但却需要安全意识上的重视、定期测试及维护保养,使系统保持在随时备用的状态。

六、结束语

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布置、良好的维护保养和熟练的人员操作,希望本文的内容能给予PSC检查官以及船舶管理人员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卫平,赵林.浅议船舶机舱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PSC检查[J].中国水运(下半月),2021,21(07):47-49+52.

作者简介:

陈卫平,轮机长,硕士,上海浦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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