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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定检验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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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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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人选择船级社进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它是有别于法定检验的,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本文带你简单认识船舶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系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和/或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等,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海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本国籍的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并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法定检验是强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主管和实施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和发证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包含了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的要求以及国内立法的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要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规则》的内容包括:


法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吨位丈量,载重线,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船舶安全,高速船,还有单列的船舶起重设备等,以便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载重线、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防止污染设备、起货设备等进行监督检验,并确认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定用途。
在国际上,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法定技术证书,由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为签发。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船检局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船检局或各验船机构签发。其他机关、人员或组织均无权签发。


然而船舶的法定检验依据国际航行国内航行的区别而有所不同


1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规定,主要来源于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1969);
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LL1966);
3)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各年度修正案(SOLAS74);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
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年度修正案(COLREGl972);
8)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9)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 Code);
10)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
法定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的证书主要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危险品适装证书、散装固体货物适装证明、高速船安全证书、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等。

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

1)初次检验: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进行。
2)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之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代替一次年度检验。
4)定期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5)换证检验:检验内容及时间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求颁发一张新证书。
6)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对船舶水下部分和与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货船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验与保持船级的坞内检验间隔期相同;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7)附加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之后,或在下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3)法定证书失效时;
(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8)临时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的;
(3)法定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当然,有些情况下,还存在一定的公证检验。船级社或政府的船舶检验机构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保险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申请检验的项目提供技术鉴定以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的检验叫做公证检验,如船舶起、退租时的状况鉴定,船存油、水的测量证明,某些海损事故所致损坏程度的鉴定等。公证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和索赔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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