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中的事项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大体规定。
其中,一部分法定不可变更,另一部分则可由股东根据实际进行约定,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现将可由章程约定的重要事项梳理简述如下:
1、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时,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可约定除法定外的其他内容
4、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不可变更的事项外, 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6、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继承以章程约定为准。
7、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8、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可约定法定外的其他职权
9、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法定不可变更的事项外,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10、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中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
13、第五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职权除法定不可变更事项外,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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