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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标准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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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标准确定原则       

来源:秦德平《劳动争议纠纷审理审查实务》

  1.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第一,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第三,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一,有约定的依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第二,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三,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3.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月工资,双方因年休假工资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则应另行按照年休假天数支付20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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