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博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关于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法裁定变更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博山法院首例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赵某系博山某村民委员会村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死亡。经查明,赵某的父母在赵某生前已去世,赵某本人已离异,赵某某某系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出具书面证明,明确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和管理。
法官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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