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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执行程序如何进行?

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博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关于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法裁定变更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博山法院首例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赵某系博山某村民委员会村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死亡。经查明,赵某的父母在赵某生前已去世,赵某本人已离异,赵某某某系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出具书面证明,明确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和管理。

法官说典

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死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并没有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此时,遗产无人继承,法院应当变更谁为被执行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1149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谓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的终结,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也不管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
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裁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博山某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法变更其为被执行人。因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亲属情况,以及相关的财产状况较为熟悉和了解,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地完成遗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
裁定作出后,该村民委员会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清理赵某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并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置,在法院的协调下,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促使执行案件得以快速审结。
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能够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配,而且能够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效解决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诉讼主体界定的问题,让继承人免受诉累,更好地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二是避免了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更有利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实现债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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