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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还钱吗?

基本案情:

唐某和张某离婚后,张某持唐某出具的三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唐某辩称,张某起诉所依据的借条形成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成立借贷关系。其次,该三万元没有实际出借,该借据形成是由于唐某经营饭店需要资金而,因此向案外人王某借款,为此出具借据,由张某拿此借据向王某借款,但张某未向王某拿钱,该借据落在张某手中,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唐某、张某虽原系夫妻关系,且借贷的形成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但不排除夫妻一方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夫妻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保护。(一)关于三万元借款的问题。唐某称该笔借款是其向案外人王某借款,由其出具借据后交由张某去取款,后没有取款而落入张某手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关于张某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故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故张某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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