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编者按
阅读提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呢?本期,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与他人虚构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与其串通进行虚假交易的人构成从犯。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0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烽赔偿柯某与陈某经济损失共计约82万元。2014年11月4日,判决生效。
二、2014年12月26日,陈烽为保全名下房屋,私下与徐某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币10万元)将房屋转让给徐某莺。徐某莺未实际交付房款。
三、2015年1月4日,陈烽、徐某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荔城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陈烽也未进行足额赔偿。
四、荔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陈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徐某莺构成共犯。陈烽及徐某莺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烽及徐某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裁判要点如下:
陈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陈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莺主动与陈烽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25.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院判决
以下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被告人陈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徐某莺主动与被告人陈烽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共犯论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烽、徐某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被告人陈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烽及徐金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件来源
《陈烽等拒不执行判决案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九)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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