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通常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法定代表人因职务变动等缘由导致在任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首先,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方式,原则上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而公司章程的变更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因此,若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法定代表人任期未到,但公司是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其次,对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否以诉讼方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目前司法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为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应由公司依据法律与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定,直接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最后,对于现任法定代表人能否主动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变更的问题。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法院不宜过度干预。但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裁定中提出:该案中原告已经从公司离职,但公司方面一直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原告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其无法主动要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其诉求,将导致原告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从而一直承受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和义务。因此,最高院最终裁定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的,仍应当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才能进行变更。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