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最高法公报:执行程序中不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单位代码信息
>《法律》
2023.09.21
关注
第106期
执行程序中不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裁判要点
1.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
不得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加以认定
。
当事人
可
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
基本案情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伊宁市
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正伯。
针对华强公司与李正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市法院曾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1.被告李正伯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
0
日止给原告华强公司供烧结多孔砖
1350万块,单价每块0.36元,由被告负责运输。另每座窑存砖超过一圈时,原告支付超过部分每块0.015元;2.被告李正伯若不能按约定完成当月的供砖量,必须在次月内补足,若次月仍未补足则按不足部分每块0.29元补偿给原告华强公司;……5.双方严格履行上述协议,若原告未按约定付款,则承担未付款部分30%的违约金,若被告未供够砖数,除每块按0.29元补偿原告外,还应承担未供部分30%的违约金。
李正伯按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至
2010年6月后再未继续履行。华强公司两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正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供砖义务。
2011年5月,华强公司向伊宁市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正伯支付违约金435余万元,迟延履行金52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李正伯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伊宁市法院作出(2012)伊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正伯的财产439余万元。
李正伯不服该裁定,向伊宁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2)伊执异字第31-1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李正伯的执行异议。李正伯继续向新疆高院伊犁分院提出复议申请。伊犁分院作出(2012)伊州执复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驳回李正伯的复议申请。后李正伯向新疆高级法院申诉,认为伊宁市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
。
裁判结果
新疆高院裁定撤销了伊宁市法院作出的(
2012)伊执异字第31-1号执行裁定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2)伊州执复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两份裁定。申诉人华强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最高院裁定:驳回华强公司的申诉请求
。
裁判理由
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的核心在于调解书的具体内容是否给付内容明确,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一、裁判文书中
给付性
明确的
,
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条之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符合如下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
应对
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
真实
存在
进行
审查,
也就是
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义务人是否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明确等。
如果经过审查,认定
法律文书的内容具有
明确的
给付性
(同时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
,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
由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调解书中的关于
“被告李正伯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
30
日止给原告华强公司供烧结多孔砖
1350万块,单价每块0.36元”的条款即应当归于此类,具有明确的给付性,也就属于具有执行内容的条款。
二、裁判文书中
给付性
不明确的
,
可以另行起诉
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也不
能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进行认定,否则将会造成被执行一方无法履行抗辩权。如果申请执行人想要寻求救济,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结合本案,调解书中第
1条的后半部分(每座窑存砖超过一圈时,原告支付超过部分每块0.015元),以及第2条、第5条约定,均是对于双方
违约
责任的约定,其目的是保证第
1条前半部分约定的履行。而这些关于责任的约定既然并不是原审确定下来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便需要视结案后具体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定。因此,最高院认为:“由此可见,因调解书并没有明确一方当事人已经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故)需要对该调解书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确定性予以判断,不属于本应在该案诉讼中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
。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
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认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
法院认定适用执行回转的情形 | 法信码
迟延履行金是怎么计算的
“不得不说”的迟延履行金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未按期履行调解书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海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留言交流
回顶部
联系我们
分享
收藏
点击这里,查看已保存的文章
导长图
关注
一键复制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
微信登录中...
请勿关闭此页面
先别划走!
送你5元优惠券,购买VIP限时立减!
5
元
优惠券
优惠券还有
10:00
过期
马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