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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嫌犯获死缓 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如何维护
此文章帮助了5220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导读:抑郁症和精神病不同,抑郁症,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其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故抑郁症患者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论处.

川师大杀人案嫌犯获死缓

凤凰网讯:9月6日, “川师大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芦某家属芦海强对每日人物称,他不服判决,认为腾某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提起上诉”。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滕某落网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该鉴定意见,芦海强并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但庭前会议时,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律师陈逢逢称,法庭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但被害人家属现在仍不认同。芦海强称,他在法庭上见到了被告人滕某,“表现的还是很冷静,不觉得他是个精神病”。

芦海强还称,滕某家属还未向他们道过歉,在法庭上也没见到滕某家属出现。至于民事赔偿部分,芦海强表示:“反正还会提起上诉。”

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如何维护

抑郁症和精神病不同,抑郁症,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其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故抑郁症患者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论处.

不过,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罪。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同意死缓的处罚决定,最主要就是对精神病的鉴定存疑,因此,结合抑郁症和精神病的相关特点来看,被害人家属的上诉是有依据的。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川师大杀人案嫌犯获死缓 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如何维护”的内容。相信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都承受着莫大的痛苦,他们最需要的不是民事赔偿而是一个公正合理的审判,是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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