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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旅游团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a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我事务所对其2019年公司帐务进行审核,发现a公司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是同时也发现a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15万元员工旅游费用,a公司管理人员认为,这笔15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福利费全额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旅游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首先要明确,企业不能因为福利费计提的比例在限额内,就全部予以税前扣除,对于未实际支出的应当做纳税调增。
        其次,对于发生的福利费要谨慎处理,如果不属于福利费,则不能作为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那么,哪些属于福利费扣除的标准呢?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属于福利费支出范围: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此可见,企业员工的旅游团费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正列举范畴,不建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
        最后,提醒企业,福利费列支必须有合法票据,但以下项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货币补贴,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可以企业自制单据作为支出依据,应有员工签收记录或相关银行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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