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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后发现被“小三”了!无奈引产,法院这么判
正当满心欢喜准备与男友步入婚姻殿堂时,竟发现对方已有婚姻,而此时女方已经怀孕……这样的情感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法院又将如何认定男方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判决。法官表示,在恋爱双方交往过程中,若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恋爱怀孕,发现对方竟是“已婚男”
2020年3月,刘小芸(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浩(化名),李浩自称离异单身,且对年轻貌美的刘小芸一见倾心,随即对其展开追求。双方正式确立关系后,刘小芸辞掉了北京的工作留在南京,与李浩开始了同居生活。
没过多久,刘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正当其憧憬着结婚、为人母的幸福日子时,刘小芸得知这竟是一场“骗局”。
原来,李浩谎称离婚与刘小芸交往,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刘小芸迫于无奈进行了引产手术,李浩承诺支付5万元经济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小芸将对方诉至六合法院。
对于这起特殊的诉讼,法官认定,行为人的感情纠纷,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若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男方有主观过错,女方未尽谨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浩隐瞒其婚姻关系存续事实,导致刘小芸据此相信其已离异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同居生活,其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李浩的行为存在过错,直接误导了刘小芸对自身性权利进行处分,以致怀孕引产,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刘小芸在同李浩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其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谨慎义务,亦有一定过失。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李浩对刘小芸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小芸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男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女方好感并与其同居生活,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序良俗,会对女方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女方如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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