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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欣泰电气一案上市公司、实控人及投资者都输了
摘要
5月21日,北京一中院就原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这其实是市场早就预料到的结果,温德乙败诉早已注定。

  5月21日,北京一中院就原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这其实是市场早就预料到的结果,温德乙败诉早已注定。

  作为创业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吸引了诸多目光。当初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在上市后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同样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2016年7月份,证监会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与实控人的温德乙被证监会警告,处以892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后,不服处罚的欣泰电气与温德乙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欣泰电气的诉讼先后被北京一中院与北京高院驳回,温德乙的诉讼也遭遇“滑铁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等行为,又明显非属实际控制人所能实施的行为。而且,温德乙策划实施重大违反法律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尽管温德乙还可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但基于欣泰电气败诉的事实,温德乙要想实现“咸鱼翻身”,笔者认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温德乙最终将会面临罚款892万元以及终身市场禁入的结果。

  欣泰电气一案,最终造成了上市公司、实控人以及投资者多输的格局。

  从欣泰电气来讲,因为欺诈发行,其股票已于2017年8月26日“告别”A股市场。而且,由于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客观上欣泰电气已没有任何“回归”A股市场的希望。

  从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实控人的角度讲,欣泰电气上市一年半后东窗事发,其所持股份仍处于锁定阶段,并没有任何的套现行为,也没有从股份套现中捞到任何好处。如今被终身市场禁入不说,还须缴纳892万元的罚款,这对其个人财务上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终身市场禁入,温德乙今后也不可能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职务。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欣泰电气退市前股价报收于1.48元,那些高位买入的投资者将遭受惨重的损失。虽然有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但从以往的案例看,先行赔付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而且,先行赔付也并非足额赔付,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是实实在在的。

  证监会对温德乙的处罚,分别基于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实控人的身份进行,实际上属于“数罪”并罚,这在以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中是不多见的,也是由其在欺诈发行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所决定的。而这种“数罪”并罚的结果,无形中提升了惩罚的力度,也让温德乙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随着欣泰电气的败诉,以及此次温德乙一审败诉,欣泰电气一案的“大结局”逐渐明晰。证监会所作出的处罚,不仅是针对违规行为,也必将在市场上起到“杀鸡儆猴”的警示作用。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控人,只要违规,必定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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