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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无奈性骚扰(2)

  签合同定规矩

  日本的“性骚扰”案还有一个特点:均是由女性控告男上司或男同事,相反由男性控告女上司或女同事的几乎绝无仅有,这与西方国家的“性骚扰”案中后者占了将近20%形成了鲜明对照。

  据此分析家们分析说,这反映了在今日日本,男子在女性面前仍普遍缺少“自律”的美德,而且“大男子主义”在许多男性心中依然大有市场。换句话说,日本的女性即便已处在高位,但一般来说仍难以与身处同等地位的男性那样在异性面前占有“主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专家重申,在反对“性骚扰”的同时,也须提防“反过了头”,即人为地在两性之间筑起一道充满仇视的鸿沟,或人人自危。

  对于究竟是否必须开展一项打击“性骚扰”的运动,两性的态度也有天壤之别:表示赞成的在女性中高占九成,而在男性中却只占两成,而且其中大多对以前开展的“打击运动”的一些具体做法或多或少也还持有异议。而反对者反对的理由包括:大规模地开展这样的“运动”有可能人为地扩大两性之间的矛盾,使男性上司不敢理直气壮地领导女下级工作,让男性雇员在与异性相处时缩手缩脚甚至人人自危,并可能在单位内增加不团结因素。

  为了防止女方日后指责自己“性骚扰”,一些聪明的日本男子特意在跟女友签订的“恋爱合同”中留下了关于“性骚扰”的条例。原来,这是今日美国的情侣们(通常是婚外情侣或婚前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由律师为当事人把有关条款规定下来并写入合同中,当然还须为当事人严格保密。

  一份“典型”的“恋爱合同”即是一名男性公司经理与一名女性下属之间订下的协议书,重点写明双方的“约会”等亲密关系完全出自双方自愿,而与所谓的“性骚扰”毫无关系。合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写进这些繁琐条款,就是为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测风云”,即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双方便都应该按照条款接受仲裁,而不能指控另一方(通常是女方指控男方)对自己实施了“性骚扰”,更不能上诉法庭。

  显然,这是在“性骚扰”案例与年俱增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消极对策。故日本有分析家评论说,“爱的合同”至多只能起到“掩盖”而非“根除”“性骚扰”的作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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