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0月27日,天心法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
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的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
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被监护入:胡□,女,201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胡□与陈□的婚生女儿义务履行入:陈平,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设置有“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的禁止性规定。陈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由胡父亲以委托他人单独照护女儿胡管嘴的方式来履行其监护职责中的照护义务,主观上忽视了胡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胡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委托照护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陈件为胡的母亲,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胡父亲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的家展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胡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要求陈多关注胡钡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仁的详细状况;并应详细了解保姆照顾胡的具体情况。二、要求陈雪与胡洞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本裁定失效前,胡□本人或密切接触胡□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义务履行人陈□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如义务履行人陈□违反本裁定,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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