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学习《民法典》之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已引为民法之基本原则,既补缺漏洞,亦证成规则,是大陆法系普遍认可的价值尺度。《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共出现8处,第8、10、143、153、979、1012、1015、1026条中都特别提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遵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民事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但是,什么是公序良俗?《民法典》或者是法学界尚未有权威完整准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公序”涉及社会管理、秩序和管控,“良俗”包括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系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良好道德风尚,是社会成员所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但这些依然是些抽象的概念和认知,普通民众无法精确的通过这些定义作出清晰的判断。
小编也陷入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认知“黑洞”,只能结合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并通过对法律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案总结,大致总结归纳为以下9类:
序号
公序良俗分类
示例
1
违反家庭伦理
禁止近亲属探望子女;约定断绝子女关系;嫁女不参与继承
2
违反性道德行为对婚外第三者赠予;以同居为条件的财产转移
3
射幸行为型
赌博、买空卖空、彩票、巨奖销售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
4
基本权利和人格的侵犯
出卖人身的协议;劳动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单身条款”;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等
5
影响经济民生
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请托、商业贿赂;地方区域保护
6
显失公平行为
乘他人无思虑、危难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7
违反商业道德、职业道德的行为
职场骚扰行为
8
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父母给子女乱起姓名
9
违反正义观念的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下文着重对几类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为,结合案例简单介绍:

一、关于姓名权的公序良俗

指导案例89号: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2010)历行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吕某夫妇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燕山派出所告知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不予上户口。吕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公安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0条明确将姓名权规定为自然人的人格权。意思自然人可以自由确定自己“姓甚名谁”。但是法院从社会管理和发展、姓与名不同的文化、伦理体现等方面,认为“北雁云依”这样的姓名不仅增加社会成本,而且也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产生冲击,因此违反公序良俗,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结: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是否就有害工序良俗?在我国姓氏具有表现血缘、家族和传统文化的寓意,我国经历几千年的民族融合,很多少数姓名也逐渐融合中原文化成为百家姓之中,有的家族因为战乱而中途改变姓氏,有的是因为受官方指定赐予某个姓氏,有的是因为犯罪而被罚改姓,还有的因“入赘”,也会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是创造新的姓氏则完全不同。中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形成了“百家姓”这些固定的姓氏种类和观念,没有一定的基础和文化变因,创造新的姓氏对于社会管理极为不利。

当然了,这里都是讨论姓氏,关于名字的自由度根据现有司法实践看,自由度明显高于姓氏,但尚不能用字母命名,比如“2005年的赵C案”,公安拒绝了赵某用英文字母C命名登记的要求。

二、村规民约型的公序良俗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粤01民再273号)

案情简介: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吴某家属要求管委会对吴某死亡承担责任赔偿63万。

法院认为:《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结:基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而形成的村规民约型的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遵守,因违反规定致使其自身损害,主张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型的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三: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胡兴瑞与王刚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胡兴瑞向王刚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收货后,胡兴瑞告知王刚机器无法使用,要求退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

法院认为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小结: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及其上下游、衍生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多份文件予以规制,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文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述通知表明,对于事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事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国家采取严格监管态度。市场主体如有违反,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妥善处理。

四、性道德型的公序良俗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之五:戴某某与平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戴某某与平某某系夫妻。平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平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向王某某转款2174992.52元。

法院认为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

小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戴某某与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戴某某的同意,擅自向非善意的王某某转款,不仅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且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为无效,王某某应立即返还受赠钱款。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型的公序良俗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四:梁某与蔡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梁某、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2021年2月下旬,梁某发现蔡某有家庭产生矛盾。2021年3月24日,梁某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5-6周,同年3月28日梁某到医院进行流产。后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另查明,蔡某与案外人张某于2016年1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蔡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对其行为作负面评价。蔡某的行为对梁某的身心健康等造成了相关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是反映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本案中蔡某明知自己已缔结婚姻仍与梁某进行交往,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对此不正之风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本地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本案裁判结果不但起到个案影响作用,亦对当地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积极作用,同时也保护了妇女在两性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六、危害不特定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公序良俗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物资供应站隐瞒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的重大安全隐患,与晶品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资供应站将上述办公楼出租给晶品酒店,用于经营商务宾馆。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站依照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晶品酒店在使用中发生大部分垮塌。晶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600余万。

法院认为出租应予拆除的危房用于经营酒店违背公序良俗,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小结: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违反家庭伦理的公序良俗

老李诉小李、小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小李于1991年出生,其父母于1997年离婚。为照顾小李与其母亲生活,小李之父老李出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给小李和其母居住,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购房后,小李母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出资购置了部分家具。装修完成后,小李母亲与小李先后入住涉案房屋,后因小李与母亲产生矛盾,小李通过数次结婚和协议离婚方式,将房屋转移至老婆名下,并将母亲赶出房屋。老李得知后认为该两人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李夫妻两人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将涉案房屋由小李名下变更登记至老婆名下,使小李之母迁出涉案房屋,转移家庭矛盾,意图使用法律手段规避道德风险,采用了不当的矛盾解决方式,不应被提倡,损害小李之母的居住权利,其二人之间的转让无效。

小结:从表面上看,小李和小飞的婚内协议、不动产权过户登记、离婚协议等一系列手段均有相应法律依据,并在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看似使用了合法方式将涉案房屋转化为小飞的财产,但从目的上看,小李和小飞之所以转让财产是为了迫使母亲迁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该二人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典型地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之行为,同时也违背老李赠与小李该房时所附的容于小李之母居住之义务,侵害小李之母的居住权。

从社会伦理道德上看,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小李的母亲是否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小李和小飞作为子女也应当善待和接纳母亲居住;其二人转让房产的行为有违“老吾老”之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不仅不能缓解家庭矛盾,反而会激化家庭矛盾,如不认定该行为无效,将背离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合同无效,原因多样
通谋“走账”违法!南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
“我们是真心相爱!”浙江宁波,一对未婚、适龄、没有血缘关系的情侣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解开背锅贷的一把钥匙
代写论文未果,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