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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司解丨借条只有丈夫一人签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的债,妻子要一起背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月23日,鹿法君的法官适用这个新出的司法解释,宣判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由签字借款的丈夫偿还债务及利息。


借款三十多万元,只有丈夫签名


  苍南的吴先生和林女士是一对夫妻。2017年6月23日,家住温州市区的管某将二人起诉到鹿城法院。


  管某起诉称,2010年4月1日,吴先生口头向其借款41.5万元,当时并没有出具借条。同日,管某通过银行向吴某转账41.5万元。2013年9月,吴先生向管某偿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7日 ,吴先生向管某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记载借款31.5万元,借条上,只有吴先生一人的签名。


  之后,吴先生未按约定还款。于是,管某将吴先生、林女士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


法官判决丈夫独自承担债务

  法官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据系原、被告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管某依约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吴先生未偿还借款本息,管某有权向吴先生主张其合法权利。管某交付的本金原为41.5万元,现其自认被告吴先生已偿还10万元,故其主张31.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借条上只有吴先生单独签字,该借款虽然发生在吴先生和林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金额较大,吴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管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吴先生、林女士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林女士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所以本案借款在现有证据下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吴先生个人债务处理。


鹿法君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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