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有无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件名称:

姚启虎与江苏金烁置业有限公司、汪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

(2014)苏民终字第00361号

案件经过:

2011年5月23日,汪陆军、穆桂红向姚启虎借款200万元,2012年7月14日,汪陆军、穆桂红再次与姚启虎结算,确定汪陆军、穆桂红尚欠姚启虎借款217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汪陆军、穆桂红向姚启虎出具217万元借条。借款合同约定:汪陆军、穆桂红向姚启虎借款217万元用于企业经营,担保人金烁公司保证汪陆军、穆桂红如期还款,如汪陆军、穆桂红不能如期还款则金烁公司无条件向姚启虎偿还借款。“借款人”处由汪陆军、穆桂红签名,“担保人”处由时任金烁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陆军加盖该公司印章。因汪陆军、穆桂红未按照约定还款。2013年12月12日,姚启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汪陆军、穆桂红承担还款义务,金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金烁公司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借款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是,本案中金烁公司违反前述条款规定,为其股东汪陆军向姚启虎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活动,并不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2、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审查有无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第三人没有审查的注意义务。而且,要求第三人承担审查有无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义务,不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金烁公司为汪陆军、穆桂红向姚启虎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1、金烁公司上诉主张汪陆军和姚启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是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汪陆军与姚启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对金烁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金烁公司为汪陆军、穆桂红向姚启虎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经过金烁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但是并不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担保导致合同无效。该条规定并非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是对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规定,而并非对于合同相对人的要求。金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陆军加盖了金烁公司公章提供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金烁公司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担保责任。

实践指导:

虽然担保法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这并不能导致担保合同的当然无效。但该条是对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规定,而非对外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员违反该内部程序可以由权利被损害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以保证公司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那么实践中银行或信贷机构还要要求借款人出具股东会决议呢,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为了保险,让借款人出具股东会决议能够符合借款公司的内部章程要求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能够利用公司制度对资金用途、流向进行监管,防止个人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因而这样签了对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来讲就不会有后遗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函效力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担保但无公司决议,担保是否有效之两种裁判观点|附24个真实判例
最高院 |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当然无效?(第一巡回法庭宫邦友法官的判例观点)
无讼阅读|最高院公报案例: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有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