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45号令整理)
第九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1、调查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
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
论 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2、听取意见(便于社会公众参与,保密的除外。方式: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1.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2.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5天。3.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4、意见汇总)
3、合法性审核(1.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2.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审核。)
4、集体审议(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公布文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6、报送备案(1.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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