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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税事(七)转让环节的土增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若仅是简单的一买一卖,左手进,右手出,那么土增税的计算也就容易的不能再容易了。由于土地没有施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转让价减去购置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就可以了。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现实中土地的转让,往往不会是简单买卖、赠与、继承等,大多也不是生地买进,生地卖出。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土地增值税的征免为例:

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目前该条己失效。

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目前该条也己失效。

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接续以前年度政策又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该公告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都是以房地产投资,都是关于土增税的征收问题,前后的规定却相差很远,若不能搞清来龙去脉而贸然使用政策,也许会给企业埋个雷,挖个坑,雷爆之时,掉进坑里之日,哭都没有眼泪。

所以,即便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个简单的事情,无论是土增税的征收,还是缴纳都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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