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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新规(18)走逃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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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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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躲债的方法有很多,三十计走为上,可能是很多人共同的选择。简单一点说就是欠了债,还不起,或者说不想还,然后收拾收拾行李跑路了。

欠税与欠债是一样的,很多纳税人欠了税不想还,采取跑路的方式,来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的监管,让税务机关不知道自己在哪,也压根找不到自己,以为如此就可以把所欠的税款一笔抹掉了。

跑路企业在税收上有个官方的名字叫走逃失联企业,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有明确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具体来说: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手段,找不到企业,也找不到企业相关人员,或者找到了代理记账、报税人员,但其不知情也联系不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则该企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的76号公告主要是针对异常扣税凭证,但其中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我以为应当是一个通用标准,可以适用于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刑法》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对该罪的行为特征描述为转移和隐匿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对转移和隐匿财产,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这里“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我认为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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