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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与税费(十一)医保费的减征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企业逐步开始复产复工。为了促进企业的复产复工,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最近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企业交纳的医保费做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享受主体:职工医保缴费单位。

优惠内容:1、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缓缴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优惠时间:自2020年2月起。

权益保障: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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