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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举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旦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税务机关就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无论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税务机关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在起诉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三种情况外,都规定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要承担举证责任。

并要求税务机关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税务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证据是诉讼之王,没有证据败诉是必然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证据如收集,诉讼发生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交证据。

若因各种原因未按时提交证据,应当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也可交由参与庭审的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时限的要求是在开庭前即可,相比税务机关要宽松一些 。

税务行政诉讼要想胜诉一些事项必须注意到,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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