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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的差额计税

甲房地产公司,2017年从乙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块地,这块地是乙公司从政府手中招拍挂买来的。甲公司认为,该块土地应进行差额计税,但税务机关认为差额计税只针对乙公司。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第18号公告的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是去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换句话说,只有政府开出财政票据上填写的受票单位,才能差额计税,而本案中财政票据上受票单位只会是乙公司,而不会是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能够进行差额计税,但甲公司购买土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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