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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变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变了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登上了历史舞台,由于增值税是依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环环进行抵扣税款来实现对增值税的管理,因此,从税制改革开始,不法分子就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特点,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014112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法研[2014179号答复】),该答复中指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 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由于【法研[2014179号答复】的效力问题,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标准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各省执行的也不一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出台,对税务机关在具体的税收执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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