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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八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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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可能是故意而为,也可能是疏忽大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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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国有名的药家鑫案为例。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小轿车,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药家鑫撞人时,应该是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的。药家鑫与被害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发生事故也是他所不愿看到的。但当他拿刀捅人时主观上显然是故意的,目的就是要杀死张妙,省去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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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主观上是故意的,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无异义。争论的焦点在于犯罪分子是否有少缴增值税款的故意。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无论是否具有少缴增值税款的故意,也无论是否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只要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了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目的犯,也是结果犯。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在于少缴增值税款,确实也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

理由有三。

一是从立法的初衷上看,打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在于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二是罚当其罪的原则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高刑以前是死刑,现在是无期徒刑。如果仅仅是因为虚开了专用发票就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显然有悖于这一原则。

第三从目前的立法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了《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法研[2014]179号)、(法研[2015]58号),以及泉州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等,均认为,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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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言税语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具有少缴税款的故意?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一是要有少缴税款的故意。二是少缴的税款应是增值税而非消费税。三是少缴的税款应达到一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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