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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识(八)见义勇为(上)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国家提倡的,但是在现实中总是有不少的问题,让很多人对这一种人望而却步。


2018年5月6日,大学生张某在回家学校的路上,碰见孙女士在喊抓小偷。习惯了干好事的张某毫不犹豫地冲了上去,但追赶小偷的过程中,不小心打翻了王某的水果摊,小偷抓住,孙女士的钱找回来了。原本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水果摊主王某拦住了大学生张某,要求张某赔偿500元。张某认为他是在帮孙女士,因此,应该由孙女士赔偿这500元。孙女士则认为应该由小偷李某赔偿。


张某赔?张某无过错不应赔;小偷赔?小偷没有撞翻水果摊,与王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应赔。至于小偷的偷盗行为,那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现实的《民法总则》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当由受益人孙女士给予水果摊贩王某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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