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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延期

去年年底执行到期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到底是否继续执行,3月1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21年7号公告,对此予以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到今年的3月31日,从4月1日到年底与全国其他地方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延期至今年3月31日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在今年3月31日前新购置的设备,仍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税款3月底前,仍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3月底以前,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2)3月底以前,企业和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3月底以前,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政府及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延长到今年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今年年底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今年年底前,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1) 今年年底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今年年底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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