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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三)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均衡入库。

所谓的分月或分季预缴是指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分月或分季预缴的税款? 

即企业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所谓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在预缴税款与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之间,大多会存在预缴多了或者预缴少了这样的情况。对于预缴多税务机关的应当退税,对预缴少的自然也应当补税。退税,税务机关不退利息;补税,税务机关同样也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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