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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考虑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在级别管辖问题上,一般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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