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60余拆迁官员彼此合作组团贪腐

  河南消息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过去的两年间,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拆迁领域60余人相继被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加上数人潜逃,东城区征地办全军覆没,日常工作全面停顿;动迁中心也只剩下数名工作人员勉强维持。所有的涉案人员,为自身谋取利益,贪污、受贿的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上千万元。

  在这场组团腐败中,负责拆迁的官员之间达成了彼此合作、互不干涉的“默契”,而被拆迁的村民和拆迁的官员也携起手来,一反拆迁队和钉子户斗争的常态。

  贪腐系列案源起2000元

  2011年,许昌市检察院收到举报,称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李妍挪用公款炒股赚了2000多元。办案检察官查账后发现,李妍的确挪用了单位60万元用于炒股和购买理财产品。

  案情简单,很快就结案。但是另一个细节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李妍个人账户内除了所挪用的公款之外,还有大量现金流动,仅2010年6月11日,其账户就进账130万元。在针对这130万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这些钱是单位的拆迁补偿费,但根据账目显示,这笔款项应该是170万元,另外的40万元,据李妍交代,转给了征地办副主任姜汉杰。

  办案检察官立即对姜汉杰展开调查。没想到的是,姜汉杰主动来到魏都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0年5月,时任征地办副主任的姜汉杰负责东城区徐湾蔬菜市场的拆迁工作。本来拆迁徐湾蔬菜市场只需要向其所属的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支付130万元拆迁补偿费,姜汉杰却安排人通过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多支出了近40万元补偿费,开出了一张169万余元的补偿费转账支票。钱到账之后,姜汉杰仅将130万元补偿费转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李妍的个人账户,将剩余的39万余元贪污。

  顺着姜汉杰的线索,办案检察官对征地办展开彻底摸排。从调查家庭财产底数入手,办案检察官发现征地办主任李全民、工作人员王春喜、代军峰等人的银行存款均有异常且数额巨大。

  终于,许昌市征地拆迁领域贪腐系列案浮出了水面。

  拆迁官员与被拆迁户的密谋

  按照规划,许昌市东城区规划面积为48平方公里,是许昌市未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此,许昌市为拆迁工作可谓投入颇多,补偿费高达数亿元。

  2010年10月,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建所的驻村干部张某,听说征地办的王春喜负责其所在的菅庄社区的拆迁工作,于是找到半截河办事处副主任韩某,希望他帮忙给在菅庄的岳母的养殖场多一些拆迁补偿。11月的一天,韩某介绍张某认识了征地办的王春喜和代军峰。几方坐下来一谈,很快就在茶馆里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张某的岳母拿到了59万余元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通常的套路,此时张某只需要送上一笔钱就可以完成这次权钱交易了。岂料,韩某出了个更“绝”的主意:利用张某岳母院子大、房子多的优势,再找一个身份证签署一份虚假拆迁协议,利用套出来的钱给王春喜和代军峰。就这样,一份虚假协议很快就过了王春喜和代军峰的手,为他们骗取了补偿费近60万元。

  胆子大因为上行下效

  2010年11月,王春喜、代军峰伙同半截河办事处大坑李村支部书记锁双林用这种方法共骗取拆迁补偿费318万余元。

  王春喜只是个科员,之所以这么大胆,是“上行下效”的结果。王春喜的顶头上司是征地办主任李全民。李全民在2008年11月调任该职,2009年5月,李全民指使下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73万余元,这是他第一次贪污。此后,在两年半任职期内李全民单独和伙同骗取、侵吞东城区拆迁补偿费599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61万余元,涉案金额高达1160万余元。

  而王春喜在职的短短27个月间,骗取拆迁补偿费1016万余元,受贿336万余元,总涉案金额高达1353万余元。

  形成圈子不贪成另类

  在这起征地办贪腐案件中,有数百宗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行为,几乎每一宗都有两方甚至多方相互勾结造假。在办案检察官张剑时看来,当每个人都放弃互相监督时,组团贪腐就势成必然。“进了这个贪腐的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同样涉案的代军峰这样解释。

  30多岁的代军峰在征地办是一个最不起眼的角色,连科员都不是,却也“不得不”贪污受贿了近800万元。其实他家中并不缺钱,有自家开的工厂,而且工厂一年的收入比他这几年贪污受贿的总额还多。他贪污受贿所得的钱直至案发一分钱都没动。

  在问到为何要贪污受贿时,代军峰交代:“开始不习惯,后来就慢慢接受了,也就是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做了,我不做会显得不合群。”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动迁中心。经过侦查,目前与动迁中心相关的也有30多人牵扯进这起窝案中。

  目前,许昌征地拆迁系列窝案,除动迁中心原副主任李志强等3人在逃外,征地办的涉案31人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动迁中心涉及30余人的案件陆续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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