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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工作标准(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检定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及业务文件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事项的申请、受理、检定、送达环节。

  本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7]31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3 条件

  3.1 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等。

  3.2 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2 申请人责任

  4.2.1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4.2.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2.3 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2.4 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人应在检定有效期到期前30日至60日期间提出申请。

  4.2.5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在《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http://jlqjqj.bjtsb.gov.cn)网上申请。

  4.2.6 送检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及送检日期按时送检计量器具;申请现场检定的申请人应按照反馈的受理意见及现场检验日期积极配合检定工作。

  4.2.7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查询计量器具检定状态,计量器具检定完成后应及时取回送检的计量器具。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http://jlqjqj.bjtsb.gov.cn)中注册,提交《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见表4.1)

表4.1 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序号

材料名称

申请形式

要求

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

网上填报

(1)如实在线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和网上报检信息;
(2)认真核对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与实际一致;
(3)计量器具检定方式(送检或现场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由系统自动生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打印,一式两份,申办人、受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印章。

2

计量器具

送检或现场检定

(1)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应与网上报检信息一致。

备注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应使用A4纸。

  4.4 收费情况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核要求

  5.1.1 申请材料审核。

  5.1.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核申请人在《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中提交的报检材料,计量器具在本机构检定能力范围内的予以受理,并反馈受理意见及检定方式、送检日期或现场检验日期(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安排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的送检日期或现场检验日期不得超过上次检定有效期);计量器具不在本机构检定能力范围内的、报检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予以退回。

  5.1.1.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5.1.2 计量器具接收。

  5.1.2.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收计量器具,核实计量器具与报检材料是否一致,检查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存在缺陷。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5.1.2.2 工作时限:即时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4.3要求的种类、数量、受理要求和格式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一式两份,申办人、受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印章。

  5.2.2 计量器具不在本机构检定能力范围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予受理,并通过《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反馈不予受理结果,并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5.2.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唯一性标识赋码,核实无误后,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6 检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6.1.1 检定内容和要求

  6.1.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出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定工作。

  6.1.1.2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北京市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6.1.1.3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完毕后,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由核验人员核验,报签发人员签发。

  6.1.1.4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6.2  归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检定原始记录;

  d)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

  c)《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6.3  备案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备案。

7 送达

  7.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发放电子《检定证书》或电子《检定结果通知书》。

  7.2 申请人取回送检的计量器具。

  7.3 送达时限:即时

8 业务流程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见

附录A

9 业务文件和记录

9.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单》

附录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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