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象学存在论
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出身于一个天主教家庭,早年在教会学校读书。17岁时,从一个神父那里借到布伦塔诺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存在的多重意义》一书,对存在意义的问题产生兴趣。他在大学的前两年学神学,后转入哲学。海德格尔思想不是“纯学术”,对他的兴趣和研究也不是“非意识形态化”的,而要在两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文化思潮的背景中才能理解他自创的一套术语。海德格尔曾被胡塞尔看作最合适的接班人,胡塞尔曾说:“现象学就是海德格尔和我。”1929年他仔细读了《存在与时间》和《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之后,大失所望,批评海德格尔走向了“人类学研究”。海德格尔坚持说《存在与时间》是“对我至今恪守的现象学原则的更加忠笃的坚持”,同时批评胡塞尔的现象学追随笛卡尔、康德和费希特的主体性哲学,“与思的历史性却丝毫不相关”。无疑,《存在与时间》是海德格尔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著作。
1.“现象学”新释
(1)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说:“哲学是普遍的现象学存在论”。从词源学上来考察“现象学”所具有的存在论的意义。
“现象学”(phenomenology)由两部分组成:一是“phainomenon”,意思是自我显示出来的东西,在希腊文中,有时等于“存在者”,有时等同于“假象”,后者也是自我显示的一种方式,只是显示的不是自身;第二部分是“logos”,它的基本含义是“言说”,言说作为判断的动态过程,显示出意义。
综合这两方面的意义,“现象学”的定义是:在判断或理解的过程中,让存在显示自身。
(2)“真理”的概念的现象学意义:真理(a-letheia)的原义是揭示的过程,是对”隐蔽“的公开。
真理需要一个认识主体,而现象则独立于主体之外,海德格尔认为,现象和真理不是相互独立或平行的客观与主观两个过程,二者都发生于”存在“的过程。海德格尔说,存在就是知识和真理扎根于其中的土壤。
(3)揭示“存在”的意义即恢复存在的自我显示的内容。
对于胡塞尔来说,现象是在意向活动中显示出来的对象——意向事物或一般本质。海德格尔承认,任何显现都是对人的显现,但却不同意说显现只在人的意识中发生,表现为意向行为。人首先在对存在有所作为的过程中理解自身存在的,对存在的作为是行动;其次,才是对存在意义的思考,即胡塞尔所说的“意向”,这是第二性的、派生的行动。在他看来,现象学的中心问题不是认识论,而是存在论。
2.存在论的区分
“存在”的意义是过程,是动词(sein/to be)的含义,“存在物”的意义是实体,是事物的名称。只是在自我显示的过程中,事物才进入存在状态,获得这个或那个存在物的具体名称。
海德格尔看到“存在”概念有“存在论的”(ontological)和“实在的”(ontic)两个不同的层次,因此作了“存在论的区分”(ontological difference)。存在本身自我显现的过程,而存在物是在此过程中展露出的实在事物。相应于这一区分,可以把人类理解和知识分成两种:以存在事物为对象的科学和以存在本身为对象的存在论,只有后者才是为科学奠基的哲学。
(1)亚里士多德却把存在物看作是“存在”的基本意义,把一切实体存在的终极原因和最初动力归结为神,神学于是成了第一哲学。海德格尔把西方形而上学传统通称为“本体论—神学”。
(2)自笛卡尔开始的近代哲学也没有分清“存在”与“存在物”的区别,实体仍是形而上学的对象。不过,存在不再是在事物的意义上所说的实体,而是在事物本质的意义上所说的实体。本质必须是可以用数量来衡量的东西,是一种“数学化的共相”。近代哲学的特征是,通过数学投射到事物上的本质,用量化、同质化的方法衡量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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