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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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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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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的继承人进行析产的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将案由调整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后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同类案件。

基本案情

债务人迟某某于2019年6月去世,其生前欠二原告马某某、柏某某借款20余万元。迟某某去世后,二原告于2019年起诉要求其继承人即被告李某某(迟某某妻子)、迟某某(迟某某儿子)、戚某某(迟某某母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李某某、迟某某、戚某某在继承迟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二原告借款及利息。因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相继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房屋、公积金账户以及债务人迟某某名下车辆、海参圈。后被告戚某某(迟某某母亲)于2020年8月去世。因执行财产涉及其他共有人和继承人的权益,案涉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亦未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故无法采取变卖、拍卖等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执行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二原告遂将原案被告及财产继承人诉至长兴岛法院,要求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析产,请求析产金额90余万元。

审理经过

长兴岛法院孔晓斐速裁团队收到案件后,及时向执行法官了解被继承人财产情况和执行进展,因双方对析产数额分歧较大,未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案件开庭过程中,孔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法律规范,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将案由从原来的“分家析产纠纷”调整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庭审中,孔法官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询问继承人的情况、核实财产情况。关于本案析产份额的问题,因本案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及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即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财产应当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本案涉及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人迟某某(迟某某儿子)的继承顺位问题。庭审后共有人李某某、三继承人即被告戚某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迟某某的遗产,系自愿,故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继承人迟某某作为戚某某的直系晚辈血亲,产生代位继承的法律后果。本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迟某某享有的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继承人迟某某继承。 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代位析产之诉的提起,是因为作为共有人之一的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析产与否、如何析产将直接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且代位析产后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份额可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处理,故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即代位析产人对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潜在的份额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简而言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经查封共有财产;二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不能达成。本案系争房屋、车辆、海参圈及公积金账户均已被执行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相继查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迟某某、戚某某未能协议分割系争财产,故二原告提起本诉的法律依据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第三级案由“48.共有纠纷”项下:增加 “(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该决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此前,该类纠纷无合适案由适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分家析产纠纷或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但因为前述两种纠纷的条件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财产共有人,要求确认债务人享有财产份额”的情形存在诸多不同,比如分家析产纠纷的当事人均应为家庭成员,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这与本案中涉及的债权人代位析产情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中往往产生争议。同时,现行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析产情形的规定非常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现有法律仅有22个字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相关法律并未对前述析产诉讼的具体适用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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