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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六十五):合同编中的过错(八)

合同规范中的侵权过错。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之下。按“运输合同”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可以得出客运合同的定义: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从民法典任意性规范的角度而非合同特别约定的角度看待,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包括特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第八百一十条),时间义务、安全义务、目的地义务(第八百一十一条),路线义务(第八百一十二条),安全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九条),紧急救助义务(第八百二十二条)等。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是合同责任,其次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适用竞合的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尤其是过错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并不一样;但是在计算具体的责任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路径下的计算结果是可能相等的,具体要看合同约定。其中的逻辑在于,这种违约责任的形态是加害给付,则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是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可以约定额外的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以及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总体上,如无特别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要以填平原则为限,不包括惩罚性的责任;那么这时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和形态,与侵权责任并无二致。

但是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对客运合同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因客运合同的标的是旅客人身而非财物,所以承运人并无保护旅客物品的合同义务。在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旅客无从依据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的责任,但是有可能依据侵权责任的规范主张权利,这其中就必然包括过错要件。

填平原则约束的违约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最终结果上可能是相等的;在另一个层面上也有着类似的规范,即过错相抵规则。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相抵规则见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违约责任中的过错相抵,则在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也就是说,虽然在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体现出了差异,但两者都受到填平原则的约束,在该原则下最终结果可能并无太大差别;而两者都遵循过错相抵的规则,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情形下并无二致。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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