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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的要求,松江区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让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政策,特编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内容涵盖了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操作辅导,并在“松江税务”微信、“上海松江税务”手机APP、松江区税务局网站等平台进行发布,请您关注松江税务各平台动态,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信息。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详见附件一

  文件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详见附件二,ppt格式

  文件链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三、附加税费优惠政策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文件链接:财税〔2014〕122号

                  财税〔2016〕12号

  

    附件一: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doc 

    附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ppt

  

    链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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